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92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竹林中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行政法]经听证之处分
请问  什么是听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2 22:33 |
NIMB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听证:是给予人民参与行政程序的规定,给予利害关系人一个陈述意见之机会,以公开为言词方式为之
2.听证的程序: 规定在行程法54-66 条
(1)行政机关之行政行为有必须做听证者应依54-66之程序为之,
(2)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应经听证之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听证之范围 )     
行政机关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举行听证:
  一、法规明文规定应举行听证者。
  二、行政机关认为有举行听证之必要者。
除此之外
a.法规命令之制订:得举行听证
b.行政处分方面: 只有限制或剥夺人民自由权利之行政处分才有规定应给予陈述意见或决定举行听证
行政罚法第2条+43
第四十三条   (举行听证及其例外情形 )     
行政机关为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裁处前,应依受处罚者之申请,举行听证。
第2条本法所称其他种类行政罚,指下列裁罚性之不利处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为之处分:限制或停止营业、吊扣证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驶、禁止出入港口、机场或特定场所、禁止制造、贩卖、输出入、禁止申请或其他限制或禁止为一定行为之处分。
  二、剥夺或消灭资格、权利之处分:命令歇业、命令解散、撤销或废止许可或登记、吊销证照、强制拆除或其他剥夺或消灭一定资格或权利之处分


43II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前条但书各款情形之一。
  二、影响自由或权利之内容及程度显属轻微。
  三、经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通知受处罚者陈述意见,而未于期限内陈述意见。

第一百零二条   (作成限制或剥夺人民自由或权利之行政处分前给予相对人陈述意见之机会 )     
行政机关作成"限制或剥夺人民自由或权利之行政处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条规定,通知处分相对人陈述意见,或决定举行听证者外,应给予该处分相对人陈述意见之机会。但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经过听证之行政处分依行程法109: 不服经听证做成之行政处分,其救济程序,免除诉愿及其先行程序

3.不经听证之处分:依行程102反面解释,应该是指未限制或剥夺人民自由权利之处分或影响显属轻微ex: 通过建筑执照之申请,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3 14:04 |
afei777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请问一下,
行政程序法第164条行政计划裁决前,算不算是行政处分的一种?
是不是也可列为行政处分前应听证的之一?
如果相对人不服经听证之行政计划裁决,是否也按不服经听证行政处分之处理方式,提起救济?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2 00:01 |
NIMB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应该没错,是我忘记把它加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4 18:0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158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