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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6-02 11:26 發表的 刑總-實例練習(錯誤論): 1.A、B是男女朋友,A為了騙B娶她,謊稱其有了身孕;B為了逃避責任,偷偷在A的食物上加入墮胎藥。請問B何罪?
2.C拿巧克力給D吃欲胖死D(殺D之犯意),不料拿的是大陸製的黑心巧克力,D吃了之後倒地身亡。請問C何罪?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6-03 10:46 發表的 : 頭好痛,一直想不出來~~~~ 以下把個人腦中零碎的想法打出來: 1.客觀上,甲持槍朝乙射擊,造成乙死亡,兩者顯具相當因果關係! 2.主觀上,甲對於整個犯罪事實的因果歷程有誤認,然而此並非如「a推b下橋,希望b淹死,b卻撞死」這樣的例子,可以簡單認定其不影響甲之故意。 3.不能未遂除了學說上強調主觀須出於重大無知外,客觀亦要「無危險」。甲拿「真槍」朝乙射擊,怎麼能說是無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