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34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uverger0168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请问找店面顶让仲介帮忙要收8%仲介费合法吗!?
各位大大 大家好! 不好意思,以下问题不是国考法律解题相关!是小弟我自己遇到的法律问题!

小弟因为家人身体不适,所经营的餐饮店面要顶让!
之前在网路上刊登许多顶让广告都没有成功顶让,加上家人身体渐感不支! 急着想找人接手!
小弟我又忙着准备高普考,没时间帮忙!
于是就找了专门从事顶让店面的一家仲介 的来帮忙!

不过他们一开口却要收8%仲介费! 且还要先给他们6千元的广告金!说是将来成交后会从仲介费扣除!
我跟他们说,一般市面上仲介不是都收6%吗!? 他们说因为他们服务比较好! 且他们还声称听过有人收10%的咧!!
当时因为急着顶让店面出去,只好答应跟他们签约了! 也先付给仲介六千元广告费!
仲介还说以后要以他的名义为老板! 价钱只能他出面谈! 我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wugilin2002在2010-05-31 22:27重新编辑 ]


人生就像一场戏! 但愿人人都活的美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5-29 01:11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仲介契约成立,但收费违反行政规定,则超出外无效或全部无效?
2约定条款,由仲介出面洽谈,但有事实仲介违约,致买方离开,卖方丧失机会,损害赔偿或不完全给付要求解约?
3与仲介给定由仲介出面,并言其为老板,通谋虚伪表示,(是否为顶让重要交易性质)?有无刑法的诈欺罪?没有资格的人出面订约的物权履约问题.
4续3,则仲介有私下想赚差价的想法.
5仲介是交易机会的提供者,或含订约及履约的服务呢?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9 08:38 |
duverger0168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0-05-29 08:3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仲介契约成立,但收费违反行政规定,则超出外无效或全部无效?
2约定条款,由仲介出面洽谈,但有事实仲介违约,致买方离开,卖方丧失机会,损害赔偿或不完全给付要求解约?
3与仲介给定由仲介出面,并言其为老板,通谋虚伪表示,(是否为顶让重要交易性质)?有无刑法的诈欺罪?没有资格的人出面订约的物权履约问题.
4续3,则仲介有私下想赚差价的想法.
5仲介是交易机会的提供者,或含订约及履约的服务呢?

赶谢柏桧大大专业 热心的帮忙解说

还有想请问各位懂法律的大大们
今天因为该仲介是以店面顶让仲介名义来与我签契约 收取8%仲介费! 如果他们因此其主张非不动产经纪业
而不受"内政部(中)不动产经纪业报酬计收标准规定" 的最高6%费用的规范(钻法律漏洞!!)   拒绝降价!

那我还可以告他们吗!? 可以用"不动产经纪业"相关法律来强制他们降价吗!?

还有,我网路有查到很多人都是这样被骗!而跟他们签下"专任制"合约!
但是其实是可以跟仲介签订委任制合约! 也就是卖家可以自己和自己找来的客人签订顶让合约! 不需再透过仲介!!
但是仲介当初并没有告知我们这点! 而是直接要求跟我们签独断的专任契约! 由他们才可全权负责!!!!
请问我可以主张受诈欺而为意思表示!主张契约无效! 而跟他们改签"委任契约' 或 干脆解约吗!?


人生就像一场戏! 但愿人人都活的美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5-29 09:3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78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