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5-23 09:38 发表的 :
题目看漏很多要件
重新答一次:
甲教唆乙去杀丁,但乙不敢自己去杀人,就私下找丙合谋约好下星期四一起去杀丁,但因没有工具,乙就向好友戊借了一把开山刀,戊不知乙要杀何人,但因是多年好友也就不方便过问,于是戊当场将开山刀交付给乙。
但到了那一天,乙刚好因感冒住院不能去杀人,所以丙就拿自己的枪去射丁(枪里面只有一发子弹),但丁未死,丙无奈只好打电话将犯意及状况告知好友A,A闻讯后拿家中菜刀赶到现场,见丁未死,于是A就拿菜刀把丁给砍死了。试问甲乙丙戊A之刑责?
1.乙、丙、A杀人罪之共同正犯(乙无杀人行为,但109)
2.甲教唆杀人既遂罪。
3.依题意,戊并无帮助乙杀人既遂之犯意,故不成立杀人罪之帮助犯。
我的疑问如下:
2. 甲有教唆乙去杀人,故甲看起来应该是成立教唆犯
但是,甲(教唆者)只有教唆乙(被教唆者)去杀人,但乙(被教唆者)却
未采取行动,那甲是否还成立教唆犯呢?对于一个尚未采取行动的被教唆犯,这里还有成立教唆犯的可能吗?
况且,甲(教唆者)却没教唆丙去杀人唷= =,虽然丙和A最后有把丁给杀死了,这样也可以怪到甲的身上吗?
3. 帮助犯的成立要件只要有
帮助故意和
帮助行为即可,
为何行为人(戊)一定还要有「杀人既遂之犯意」呢? 这个好像不在帮助犯的成立要件里,这也是我不了大大您所说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