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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338条 禁止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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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9 17:52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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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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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强制执行法
第 122 条 禁止执行之债权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之债权,系维持债务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亲属生活所必需
者,不得为强制执行。

第 52 条 酌留生活必需物
I、查封时,应酌留债务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亲属二个月间生活所必需之食物、
燃料及金钱。
II、前项期间,执行法官审核债务人家庭状况,得伸缩之。但不得短于一个月
或超过三个月。

第 53 条 禁止查封之动产
左列之物不得查封:
一、债务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亲属所必需之衣服、寝具及其他物品。
二、债务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亲属职业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三、债务人所受或继承之勋章及其他表彰荣誉之物品。
四、遗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礼拜所用之物。
五、未与土地分离之天然孳息不能于一个月内收获者。
六、尚未发表之发明或着作。
七、附于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为防止灾害或确保安全,依法令规定应
  设备之机械或器具、避难器具及其他物品。

上述皆为禁止扣押之债,即禁止查封(执行)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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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9 2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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