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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i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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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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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9身障 所有权问题
甲有三万元之名贵紫檀木,乙擅自取走并借丙观赏,丙却迳自雕刻成价值五万元之艺术品,该艺术品应归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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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5-16 02:39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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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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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加工所增之价值显逾材料之价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权属于加工人。

材料之价值:紫檀木=三万元
增之价值:五万元(艺术品)-三万元=二万元

所以适用§814前段规定,而非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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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6 1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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