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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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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直接故意 vs 間接故意
甲醫生想殺情敵病患丙,便將加入致死毒藥的注射針劑,交給護士乙去為病患丙注射,
護士乙其實已察知醫生甲在注射針劑中加入毒藥,但他發現病患丙正是他的殺父仇人,
但苦無機會殺之,醫生甲之舉正合其意,遂將計就計,為丙注射,致丙被毒死,
請問,甲和乙該論以何罪?

這是我在網路上看到的例題,我的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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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15 1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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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甲應負殺人未遂之責。
不過這邊是要討論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故就先撇開別談。

其實甲的部分,論直接故意即可。
甲明知注射致命毒藥將會導致丙死亡,並有意利用不知情的護士乙加以注射,故有殺人之直接故意

乙的部分,
乙明知針劑中有致命毒藥,替丙注射將會導致丙死亡,仍為注射行為,故有殺人之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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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5 17:14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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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5-15 17:1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個人認為甲應負殺人未遂之責。
不過這邊是要討論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故就先撇開別談。


丙已被毒死,為何甲要負殺人"未遂"之責呢?
在此,護士是知情的,以271論


[ 此文章被daphne23在2010-05-15 23:21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15 2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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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5-15 23:0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丙已被毒死,為何甲要負殺人"未遂"之責呢?
在此,護士是知情的,以271論

個人意見,跟教科書不同,僅供參考:

甲利用不知情的乙去毒殺丙,
甲居於「支配全局」的角色,所以是間接正犯
依通說,甲放任乙去實行犯罪行為,對於丙之生命造成直接危險,認定已著手
惟乙事中知情,雖仍為犯罪行為,此時乙已脫離甲之支配,申言之,乙知情後,進而故意為之的殺丙行為,不可歸責於甲。準此,甲應論以殺人未遂。

書上的意見,大概有殺人既遂、教唆殺人既遂。
論殺人既遂的理由,大概就是說此乃不重要之因果歷程錯誤。
論教唆殺人既遂理由,謂之間接正犯之故意涵蓋教唆犯之故意。

殺人既遂的理由,個人完全無法接受:
所謂重要的因果歷程錯誤,是指偏離常態的因果歷程錯誤;而就本題而言,若在一般情況下,護士知情後應該是停止其被利用的行為,而非進而故意為殺丙之行為。準此,此偏離常態之錯誤,當屬重要之錯誤。

教唆殺人既遂,個人覺得不妥,但勉強接受:
因為教唆是「使原無犯意之人產生犯意並進而為犯罪行為」。
乙殺丙之犯意與行為,是否可完全說是甲所引起的,個人存疑......。
甲提供乙有毒針濟之行為,引起了乙之犯意,但兩人之間主觀上對於殺人行為並無任何聯繫,能算是教唆嗎?

另外舉個例子,例如A叫計程車司機B幫忙把行李箱推置機場的某處,B途中好奇打開行李箱,發現裡面是定時炸彈,但B也想當恐怖份子,故仍故意為之。最後機場死了一堆人。此時,能說是A教唆B去放置炸彈嗎??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5-19 08:22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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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3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6 1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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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讓我聯想到上課的例子:
賣菜刀的老闆 明知婦人要買刀回家砍老公的
又賣菜刀給他(中性幫助)

啊啊啊~有點離題了~
但~個人意見~

醫生主觀上有271故意~客觀上也著手了
無阻卻違法及責任事由-->271I

護士明知也著手了(13ii)
故-->271i+13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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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0 01:49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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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5-16 11:3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個人意見,跟教科書不同,僅供參考:
甲利用不知情的乙去毒殺丙,
甲居於「支配全局」的角色,所以是間接正犯
依通說,甲放任乙去實行犯罪行為,對於丙之生命造成直接危險,認定已著手
.......


今天剛好讀到間接正犯和教唆犯的部份,冰大大的意見的確與書上有點不同.....^^
書本+個人初淺想法 --> 僅供參考~~
                  
間接正犯,其構成要件包含有「利用他人無故意的行為」; 再者,綜其間接正犯的所有構成要件,皆表示被利用人皆為單純的工具身份。但以此案例客觀上來看,針劑裡有致死毒藥,乙是知情的且也將計就計故意要害死丙,故乙有殺人的直接故意,若丙被毒死,
也符合當初乙的意圖,所以,乙不構成一個單純的工具身份。
再者,間接正犯之被利用人,大都是指無自由意志和刑事責任能力之人,被利用人好像都不用負刑事責任(書上寫的,我覺得有點奇怪,若有誤請告知),若甲成立間接正犯的話,那乙可能就無罪了.......%^&@    所以,甲不成立間接正犯

教唆犯,其成立要件包含有「需對於無犯意或犯意未確定之人為之」、「教唆他人犯罪之行為」。
至於犯意,乙當初在為丙注射這件事上是沒有犯意的,後來發現甲在針劑裡下毒的行為而產生犯意並進而為犯罪行為,如果甲不下毒,在這件事上乙也不會有犯意吧。
關於行為,教唆者必需有表現其犯意,而促使他人犯罪決意之積極行為,始得成立教唆犯。至該行為之內容為明示或默示,均所不問。甲乙兩人之間雖無犯意之聯繫,但甲在針劑裡下毒的行為(這個就是教唆者表現其犯意)促使乙萌生積極犯罪決意之行為
所以,可以將甲視為教唆犯,而乙成立直接正犯


[ 此文章被daphne23在2010-05-20 23:55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20 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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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5-20 23:2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今天剛好讀到間接正犯和教唆犯的部份,冰大大的意見的確與書上有點不同.....^^
書本+個人初淺想法 --> 僅供參考~~
           
間接正犯,其構成要件包含有「利用他人無故意的行為」; 再者,綜其間接正犯的所有構成要件,皆表示被利用人皆為單純的工具身份。但以此案例客觀上來看,針劑裡有致死毒藥,乙是知情的且也將計就計故意要害死丙,故乙有殺人的直接故意,若丙被毒死, 也符合當初乙的意圖,所以,乙不構成一個單純的工具身份。
再者,間接正犯之被利用人,大都是指無自由意志和刑事責任能力之人,被利用人好像都不用負刑事責任(書上寫的,我覺得有點奇怪,若有誤請告知),若甲成立間接正犯的話,那乙可能就無罪了.......%^&@   所以,甲不成立間接正犯
「利用他人不成罪之行為」,這個是實務上的見解。
學理通說採「犯罪支配論」,重點在於正犯對於整個犯罪行為有無「支配力」,被利用人成罪與否在所不問。

教唆犯,其成立要件包含有「需對於無犯意或犯意未確定之人為之」、「教唆他人犯罪之行為」。
至於犯意,乙當初在為丙注射這件事上是沒有犯意的,後來發現甲在針劑裡下毒的行為而產生犯意並進而為犯罪行為,如果甲不下毒,在這件事上乙也不會有犯意吧。
關於行為,教唆者必需有表現其犯意,而促使他人犯罪決意之積極行為,始得成立教唆犯。至該行為之內容為明示默示,均所不問。甲乙兩人之間雖無犯意之聯繫,但甲在針劑裡下毒的行為(這個就是教唆者表現其犯意)促使乙萌生積極犯罪決意之行為 所以,可以將甲視為教唆犯,而乙成立直接正犯
大大正好點出小弟對於成立教唆犯的懷疑點,此題中,甲對乙既沒有明示,也沒有默示
若單行為引起犯意就能算是教唆,
設:黑道大哥A入獄前叫小弟B幫忙保管手槍,並說:「槍幫我藏好,等出獄後,我一定幹掉D。」結果B在牢中受到感化,一心向佛表情,殺D之犯意早已隨著昨日之我煙消雲散。光陰似箭、歲月如梭,A刑期即將屆滿出獄,小弟B聽到消息,為了送大哥A一個見面禮,私自前往將D幹掉,並將D的腳下麵煮成「D腳麵線」,帶去監獄門口接風。此時,大哥A還需不需要出來表情
再者,若論教唆犯,還會產生一個很瞎的問題。
間接正犯之著手,在於利用人放任整個犯罪過程進行,並對法益造成直接危險。
本題中,甲利用不知情的乙去殺丙,甲放任乙去實施犯罪行為,已屬著手,此時甲已經是殺人未遂的間接正犯。
若乙途中發現,並非繼續,而是停止其行為(沒著手),甲豈非要論殺人罪之未遂教唆(不罰)?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5-21 05:4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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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就目前所讀到的部份及個人想法來討論,僅供參考^^ ,若有誤或不周全的地方,也請告知 

默示的意思表示是指一種積極的行為,它是以語言文字等一般意思表示方法以外的方式,來表示其意思。
舉個例來說: 飯店接到客人訂房通知,雖然沒有回覆給客人,但卻在住宿登記本上完成登記,可以解釋成接受訂房的意思。同樣地,在針劑下毒的案例中,乙其實已察知甲在注射針劑中下毒,從反面來看,其實乙應該停止其行為而非繼續,也就是表示拒絕,但事實上乙卻沒有這樣作,而是將計就計致丙被毒死,所以乙沒有任何拒絕的意思表示,加上乙也著手實行,也可視為默示了 (是我自己這樣推的,所言不負責任唷) 

關於D腳麵線的案例,我的個人想法是.... 無教唆犯的成立,應以共同正犯來解
A在入獄前,就與B同謀出獄後要殺D,依釋字109號解釋說,.............共同正犯之成立,不以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二人以上事前同謀犯罪,於同謀之後,雖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且參與謀議與分擔實行,其任務之重要,並無二致,自應負共同共犯之罪責
即使A在獄中已經改過向善,也放棄殺D的犯意,但還需要有防止結果之發生,才有可能成立共犯中止, 但事與願違,身在牢中,身不由己,B終還是把D給殺了
所以AB是同謀共同正犯,B殺D,所以B是正犯;而A是同謀犯,
共同正犯,只要一人既遂,全體就既遂
結論就是....... A還需要在獄中繼續誦經念佛  

至於你所說的間接正犯.....我所知道的是如下這樣,好像跟你有點不同哩
所謂間接正犯,是指行為人自始至終具有「犯罪支配」的地位,整個犯罪行為均在行為人掌握,

故間接正犯的被利用人常喪失其自由意志,是可以完全被支配利用的(也就是說,他不得不聽你的);
而教唆犯的被教唆者,有其自由意志,未必可以被支配利用的(也就是說,他未必會聽你的)


[ 此文章被daphne23在2010-05-21 21:21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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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不討論默示如何去認定。默示,如果認定為主觀要件,也是甲對乙,而非乙對甲

2.關於D腳麵線案例,A在入獄前並沒有與B同謀出獄後要殺D,大大誤解了。

3.間接正犯。我不曉得大大所講的跟我講的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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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1 21:50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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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果沒有同謀,B成立直接正犯,A應該沒事 (95年時,共同正犯已經不罰預備犯了,若有誤請告知) 
     這題我不會聯想到教唆犯

關於成立教唆犯的懷疑點,我不太會回答,在此有請其它高手來討論囉^^

表情


[ 此文章被daphne23在2010-05-22 09:0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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