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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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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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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題
d 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對於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
a 夫之財產 b 妻之財產 c 夫妻公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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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5-15 12:31 |
imr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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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夫妻財產所有權之歸屬,依新法規定,夫或妻之財產不論為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均由夫妻各有其所有權。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者,推定為夫妻共有→指的是婚後分別共有之財產,其應有部分並推定為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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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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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5-15 14:04 |
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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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我還是看不懂
法條明明是寫 ~"夫妻共有 "
照大大意思其實是 = 指的是婚後分別共有之財產,其應有部分並推定為均等
是說 (夫財產+妻財產)/2 ? 哪條法 ?
可否舉個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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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5-15 19:39 |
imrerial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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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利:
(1)夫或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民法第1017條、第1018條)
(2)如果不能證明為夫或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則推定為夫妻「共有」的財產,也就是夫妻各有一半的權利。(民法第1017條)註:修正前的舊制,夫妻雖各自保有其名下財產的所有權,但妻名下的財產卻一律由夫管理、使用、收益,甚至基於管理上之必要,夫亦可不經妻的同意而擅自處分妻個人的財產。由此可見舊制對於妻的財產權欠缺保障。
→本題法條共有的意思,夫妻間對共有部分財產都有各自己的應有部分,夫妻可以依民1018條有規定,夫妻間可以各自對自己的所有部分,有使用收益及處分權,所以本條1017條共有,屬於分別共有
名詞分析:
公同共有: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稱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並無所謂應有部分。如祭祀公業、神明會、寺廟、祠堂等所有而未成立財團法人之土地或建物均屬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數人對於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而各有其應有部分〈實務上稱為持分〉者,稱為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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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5-16 1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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