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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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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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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行政訴訟法第四條
請問前輩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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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6 11:56 |
gst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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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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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決定、不為決定指的是訴願機關所作成之決定或不為決定
然後則可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撤銷訴訟是指撤銷行政處分之訴訟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6 21:39 |
skyb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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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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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我)不服其(訴願)決定,或(我)提起訴願逾三個月(機關卻)不為(訴願)決定,或(機關)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機關還是)不(爽)為(訴願)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法提起撤銷訴訟。


[ 此文章被skybox在2010-05-12 20:4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5-12 1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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