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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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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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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致生公共危險?
(90年監獄官)甲在網路咖啡廳和店主乙發生衝突,回家拿了空的礦泉水寶特瓶裝入沙拉油,並塞入棉布條,回到店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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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5-03 13:03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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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不確定法律概念~以具體客案判斷!!
至於沒致生公共危險,固無175之適用而
適用354毀損罪為宜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3 20:11 |
jacko7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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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監獄官)甲在網路咖啡廳和店主乙發生衝突,回家拿了空的礦泉水寶特瓶裝入沙拉油,並塞入棉布條,回到店前,將棉條點火丟向停放店前機車,燒毀顧客五人之機車,應如何論斷甲之罪責?
請問:
將棉條點火丟向停放店前機車,燒毀顧客五人之機車,
沒有致生公共危險,所以刑法175條不適用,
那致生公共危險的範圍該如何認定?我不懂
---------------------------------------------------------------

不適用刑法175第一項之放火罪~~
刑法175第一項之罪是具體危險犯~要致生公共危險,才會成立~~
所謂致生公共危險很簡單的一個認定標準~~以"人"為主
只要有對不特定人造成傷害之危險~就是公共危險~~
公共危險罪章中的各罪主要還是在保護人之生命、身體法益為主~~所以就有沒有造成公共危險的認定就以人是否有招致危而論~~
而甲的放火行為,就只有燒毀機車~~就毀損罪論~~
像173、174第一項~是抽象危險~~只要符合其行為,不論是不是有致生公共危險,在所不問,一律罪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10-05-03 23:40 |
guo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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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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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了,謝謝解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5-04 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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