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91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imrerial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24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税法]有关所得基本税额条例中,员工红利的处理
标题:个人取得公司以员工红利转增资发行股票之课税规定
详细内容
  财政部近日核释个人取得员工红利转增资发行股票,应按时价课税,营利事业给付时,扣缴义务人应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办理扣缴。相关规定如下:
一、公司办理员工红利转增资发行股票,自99年1月1日起,应依本部98年11月5日台财税字第09804109680号令规定,于交付股票日按标的股票之时价计算员工薪资所得,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办理扣缴。
二、所称「时价」,标的股票属上市或上柜股票者,为交付股票日之收盘价,交付股票日无交易价格者,为交付股票日后第一个有交易价格日之收盘价;其属兴柜股票者,为交付股票日之加权平均成交价格,交付股票日无交易价格者,为交付股票日后第一个有交易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23 11:40 |
ppgyt22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分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5 07:3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97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