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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4-14 07:53 发表的 : 这是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所下的"最低"标准!! 现在或许很难想像他的重要性,若再二~三十年前当被告,会以片面性牺牲 被告之诉讼权,以刑逼供有罪推定!!疑有罪推定之下把人家刑求的半死, 最后被告不得不认罪换来个冤狱,这根本就没有人权之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