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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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事实问题 关键在于甲乙之买卖无法取信于政府机关,被认为无买卖关系. 所以,不是法律条文上的问题. 是出现在认事的问题上,不是在用法.故建议,将来买车时,一定要办过户,或不能办过户,也要公证一下契约.当然资金流程也要交代一下.(何时付款,最好有收据,不然用汇款单) 如同,被捉到持有毒品,警问有无施用?百分百回答:没有.警怎会信?只好验尿.没有验出才是没有.若验有,到检察官时说:没有施用.只是其他人吸的,被熏到一点.那就只好进入通常程序判刑.如果在检察官前,看到尿检,有就认了,则简易处刑,不会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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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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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8 2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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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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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用强执, 因为你根本没有执行名义 ...... 所以是要国税局的完税证明,而依国税局的规定(应有告知?) 抛弃继承时,是否时效已过,债权人无法请求了,形成你占有此事+有买卖此物 .... 所以行政归行政,民法归民法,你的车还是你的,但登记是别人的.(好处是红单找不到你)(也税不到你),但你合法有理,可以占有下去. 国库要来找车,得花点理由.(看国库用合理由来说?)车子是他的,至少国库要打官司,之后才有可能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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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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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11 1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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