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l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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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4-04 20:51 发表的 : 其实冰大举例的题目,和晚辈的题目相同 所以现有人所在,也包括偶然的有人在吗? 以上大大答案,正反皆有 今天是儿童节,不是愚人节哦! 刚查了一下, 朱源葆博士这么说(红字部分) 757、A于深夜潜入某贸易公司之办公室,一面搜索财物,一面吸烟,并将未完全熄灭之烟 蒂顺手扔弃地上.当A毫无所获欲离开时,见地面之杂纸冒烟,本极易扑灭,但其反而迅速 逃离现场,因而引起大火,问A之刑责为何? 拟答[1]公司办公室不问是否有人值夜,均不失为有人居住之建筑物.因所谓有人居住,祇 要系供人居住,不以行窃时,居住人现在其建筑物内为必要.藉此以观,A之所为相当于刑 法第321条第1项第1款之规定,惟A搜索财物未获,当属已着手而未果,故应属未遂,是其行 为应论以刑法321条第2项加重窃盗未遂之罪.又其侵入建筑物部分不另成立无故侵入住 宅罪,因为侵入部份已包含于加重窃盗罪之构成要件之中,故不另论罪. [2]当起火之始,A本可容易扑灭,但其反逃离现场,因而引起大火.可见A有放火之未必故 意极为明显,应令付不作为放火罪责.贸易公司并非住宅,而系建筑物,故如平时有人但放 火时未有人在场的情况,应属刑法174条『放火烧毁现未有人所在之建筑物』之范畴;若 放火当时有人在场,则属刑法173条之『放火烧毁现有人所在之建筑物』范畴.结论:本 题A应成立刑法321条第2项加重窃盗未遂及173条第1项放火罪二罪并合处罚.
结论:甲放火时有人,故173该当 这是个不错的关念题, 小弟再找找看有没有乙说
[ 此文章被kevinlcc在2010-04-04 23:1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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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4-04 2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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