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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业务过失VS遗弃
甲系大货车司机,某天驾驶大货车不慎撞及路人乙,致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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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4 06:54 |
bryant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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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系大货车司机,某天驾驶大货车不慎撞及路人乙,致乙受伤昏迷倒地,成立刑法第284条之业务过失伤害。

甲将乙搬上货车后欲送医,不该当185-4肇事逃逸罪,因本罪所保护法益为公共安全,保护客体为其他用路人。

送医途中却又将乙搬至路边,甲逃逸后,乙因伤重流血不止而亡。甲成立第294条违背义务之遗弃罪之加重结果犯。

犯意个别,依第50条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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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亚太线上 | Posted:2010-04-04 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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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4II业务过失重伤罪
2.185-4(已离开现场) =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
3.294II
4.竞合:
185-4+294II+55=294II
294II+284II+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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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4-04 13:4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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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4-04 1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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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ryulullul 于 2010-04-04 06:54 发表的 业务过失VS遗弃: 到引言文
甲系大货车司机,某天驾驶大货车不慎撞及路人乙,致乙受伤昏迷倒地,甲将乙搬上货车后,本欲送医,途中却又将乙搬至路边,甲逃逸后,乙因伤重流血不止而亡。试问甲应负何刑责?

1.甲开大货车不小心撞伤乙成立过失致伤罪
2.甲是货车司机,虽然驾驶大货车不小心撞伤乙,但题意并为表示其在执行业务,罪疑唯轻,甲不成立业务过失致伤罪
3.甲本欲送乙就医,途中却又将乙般至路边,至乙死亡,成立有义务者之疑弃致死罪
4.竞合:过失致伤罪及有义务者之遗弃致死罪皆在保护被害人之生命、身体法益,故论以有义务者之遗弃致死罪即可涵盖过失致伤罪的不法及罪责内涵,故过失致伤罪属于不罚之前行为
5.结论:甲成立有义务者之遗弃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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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4 1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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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见认为是284第二项临时起意犯294第一项与185-4肇事逃逸罪
及271不作为杀人罪(未必故意),最后再以284第二项与不作为杀人罪
及185-4肇事逃逸罪数罪并罚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4 1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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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4-04 15:4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2.甲是货车司机,虽然驾驶大货车不小心撞伤乙,但题意并为表示其在执行业务,罪疑唯轻,甲不成立业务过失致伤罪

其立法目的不就是处罚因业务而加重吗?何以罪疑唯轻…

话说…硬要挤不一样的东西出来…
一、276Ⅱ,因果历程错误
二、293Ⅱ,不才以为较恰当
三、271Ⅰ,犯意变更后之作为…不作为…
                  他是故意弃置于路旁,似乎是作为吧!?

55→271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5 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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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ryulullul 于 2010-04-05 02:2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其立法目的不就是处罚因业务而加重吗?何以罪疑唯轻…
话说…硬要挤不一样的东西出来…
一、276Ⅱ,因果历程错误
二、293Ⅱ,不才以为较恰当
三、271Ⅰ,犯意变更后之作为…不作为…
            他是故意弃置于路旁,似乎是作为吧!?

55→271Ⅰ

因为题目只说他在开大货车,但并没有说他在执行业务。
他可能是开大货车接小孩子上班,有可能去加油,有可能去买晚餐......
总之.......并非开大货车就是在执行业务。

危险前行为→义务→294

犯意之变更? 是指从犯XX之故意转为犯OO知故意吧!
救人似乎不是犯XX。
至于作为不作为......,
若以「积极遗弃」来看,似乎是作为犯
若以「未救助」来看,似乎是不作为犯
SO......小弟也不知道是哪一个表情


另,用55怪怪的......
既认为对同一人犯276及271,怎么会用55来处理......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5 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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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系大货车司机,直接论业务过失致伤,传统"可能法"尽量避免
,诚如法官写判决书,可能性仅系思维路程,在说明路程上,应
寻求最适当构成要件,避免含糊不清。题旨末段,"伤重流血不止"
系实害故意,朝实害犯写会比较妥当。q8791042大所论不作为杀人
,与小弟看法相同。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5 0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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