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签订买卖契约履约地为台北巿,约定第一审合意管辖为台中地方法院.甲将债权让与丙,嗣因丙与乙发生契约履约争议,丙主张台中地方法院有管辖权,是否有理由?
2、甲车在台北巿民权路口撞乙游览车,车上乘客X1至X30等(分住在台北县、桃园县)30人受伤,共同起诉甲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问何法院有管辖权?可否合意管辖?
3、甲为外国人和乙本国人(住所在台北巿)就契约合意由美国纽约州法院管辖,唯甲在我国法院起诉乙,是否合法?
4、甲1至甲3,三人住在不同县巿,而乙1至乙3则共有一块土地,丙因为甲1等3人仲介及买卖乙1等3人的土地发生纠纷,试问何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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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债权让与,管辖没有。
2、共同诉讼有共同特别管辖地,是否得再合意管辖?
3、合意管辖是排他?
4、乙1及乙3是共同诉讼有共同管辖地,而甲1至甲3或为普通合并(没有同一管辖地),合起来,管辖地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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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