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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法第 182 条第二项疑问?
民法第  182 条第二项:
受领人于受领时,知无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后知之者,应将受领时所得之利
益,或知无法律上之原因时所现存之利益,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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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23 0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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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条适用于给付型不当得利抑或都可以?
应适用于给付型不当得利 因法条用"受领"两字 也就是说相对人曾为给付
→(1)应适用于给付及非给付型不得利:
        因为本项系规定恶意不当得利受领人之效力,而不是以给付非给付型作为区别。
        又,如解释仅以给付型不当得利为限,对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如何保护?

2本项"利益"如果是非金钱的话 还需要附加利息吗?
非金钱不用利息   只有金钱才有利息可言
→ (2)利息属于利息之债,并非仅指狭义的约定利息,系指利息之债。
          因而学者解释利息之债,需为原本债权之收益、债权人不使用原本所生之收益之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均得为利息之债。
          所以虽非金钱,但为其他得收益之代替物应均得请求利息。

以上是小的个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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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23 1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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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弟忘了民181也是用受领人字眼 可见受领人和不当得利类型无关

2其他得收益之代替物应均得请求利息 可以举例说明吗? 小弟不是很明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23 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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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看法如后:
假设甲未经乙的同意,而擅自使用乙的外墙作广告。
乙除了可以请求相当于外墙出租之租金损害赔偿外,另外得以租金计算利息一并请求。

以上敬请指导~~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23 1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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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0-03-23 12:3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小的看法如后:
假设甲未经乙的同意,而擅自使用乙的外墙作广告。
乙除了可以请求相当于外墙出租之租金损害赔偿外,另外得以租金计算利息一并请求。

以上敬请指导~~



阁下说  "其他得收益之代替物应均得请求利息"

就本题而言 所谓代替物所指为何?

1代替物=外墙?  显然不合理  乙的外墙 并不具有可代替性
2代替物=租金?  租金不就是金钱吗?

那里有 非金钱之" 其他得收益之代替物"

小弟想阁下所举之例 似有错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23 1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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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0-03-23 12:3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小的看法如后:
假设甲未经乙的同意,而擅自使用乙的外墙作广告。
乙除了可以请求相当于外墙出租之租金损害赔偿外,另外得以租金计算利息一并请求。

以上敬请指导~~



阁下说  "其他得收益之代替物应均得请求利息"

就本题而言 所谓代替物所指为何?

1代替物=外墙?  显然不合理  乙的外墙 并不具有可代替性
2代替物=租金?  租金不就是金钱吗?

那里有 非金钱之" 其他得收益之代替物"

小弟想阁下所举之例 似有错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23 1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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