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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401条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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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91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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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事诉讼法第401条一问?
甲向乙诉请返还A物 诉讼系属中 甲将A物所有权让与丙
1丙为权利义务之继受或请求标的物之继受?
2既判力是否及于丙 理由何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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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
2010-03-17 18:59 |
fe_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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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在讲61台再186号耶-------------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一条第一项所谓继受人,依本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一五
六七号判例意旨,包括因法律行为而受让诉讼标的之特定继承人在内。而
所谓诉讼标的,系指为确定私权所主张或不认之法律关系,欲法院对之加
以裁判者而言。至法律关系,乃法律所定为权利主体之人,对于人或物所
生之权利义务关系。惟所谓对人之关系与所谓对物之关系,则异其性质。
前者系指依实体法规定为权利主体之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之权利
义务关系,此种权利义务关系仅存在于特定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倘以
此项对人之关系为诉讼标的,必继受该法律关系中之权利或义务人始足当
之,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亦指此项特定继受人而言。后者则指依实
体法规定为权利主体之人,基于物权,对于某物得行使之权利关系而言,
此种权利关系,具有对世效力与直接支配物之效力,如离标的物,其权利
失所依据,倘以此项对物之关系为诉讼标的时,其所谓继受人凡受让标的
物之人,均包括在内。本件诉讼既本于买卖契约请求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自系以对人之债权关系为其诉讼标的,而诉外人某仅为受让权利标的物
之人,并未继受该债权关系中之权利或义务,原确定判决之效力,自不及
于诉外人某。
.........
1.A物在乙处尚未交付于丙,甲与丙有所权让与合意,物权尚未生效, 丙仅取得一债权
2.既判力所及者 仅继受诉讼标的物之人-->
通说及61台再186:
区别是债权或者物权而定.债权不及 物权及......(追及物之所在,无论辗转入于何人之手)
所以 既判力不及丙哩....... 请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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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答覆
明天我路更远
马蹄成了蝴蝶
弯弓射箭,走过绿林
我是那上应考而不读书的书生
来洛阳是为求看你的倒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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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3-17 21:33 |
u91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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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楼上:
1 阁下忘了民761 "指示交付" 丙可以取得所有权
2 没有回答到 丙是权利义务之继受或请求标的物之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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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
2010-03-18 18:18 |
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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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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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台再186的,替被告的人移转物(或权利)
1、基于物权请求,及于第三人,
2、基于债权请求,仅相对效,不及第三人
.....
通常这个是在判决的当事人恒定下,即判力及执行力问题,有无及于第三人.
乔及许或强执张有提及.
....
原提问的是债权人债权让与的问题,依民法253?当事人恒定,
则原告地位不变,此时即判力是否及于后手?
1、肯定说:当事人恒定.
2、不及之,使之参加,故需67诉讼告知,生507-1的效果,一次解决纷争.(肯定说可能使未参加程序的后手,受到即判力,故应程序参与始有。)(即1说的看法,原告事不关己,放水,害到后手。)
原问:甲将物所有权让与?在动产未交付时,不能用现实交付达到移转占有及所有权目的
若是不动产,则登记才是移转所有权要件,但以上和是否受即判力,无关。
[ 此文章被柏桧在2010-03-18 19:2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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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补充答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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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3-18 19:15 |
寒窗问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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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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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具体的问诉讼标的是甚么吗?
我觉得要看在为指示交付的时候,移转的返还请求权权利跟诉讼标的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就是诉讼标的继受。
如果不一致,才要再看诉讼标的是债权性质或物权性质的权利
以上,纯粹个人看法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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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
2010-03-18 19:29 |
fe_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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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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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恩 的确.
我忽略了那四种交付中最具争议的指示交付......
返还请求权与现实占有之差距
物权,对于某物得行使之权利关系而言,
具有对世效力与直接支配物之效力,
如离标的物,其权利失所依据...如离标的物,其权利失所依据
丙取得所有权前提是甲为所有权人...
试想:
假设甲败诉 甲则变为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啰.........
我以为 丙并无继受到物 他仅是取得对甲的债权.......
呵呵 ^^ 请指教
明天我路更远
马蹄成了蝴蝶
弯弓射箭,走过绿林
我是那上应考而不读书的书生
来洛阳是为求看你的倒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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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3-18 21:19 |
u91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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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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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fe_h
一"如离标的物,其权利失所依据"
是指如果标的物灭失等情形 其上的物权当然失所依据
并非指如现实上未占有该物 即丧失对该物之物权
观察民767I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甚明
小弟想阁下可能有所误会
二假设甲败诉 甲则变为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啰?
原则上不会 如因甲并非原所有权人而败诉
则甲让与丙之返还请求权不存在
并无"处分"可言 甲不生无权处分他人之物问题
如甲因其他因素而败诉 又是另一个问题
回寒窗:
一问的好 小弟当初并没有将问题明确化
现在将问题明确化如下
甲依民767I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向乙诉请返还A车 诉讼系属中 甲将A物所有权让与丙(让与对乙的物上请求权)
1丙为权利义务之继受或请求标的物之继受?
2既判力是否及于丙 理由何在?
二权利义务之继受或请求标的物之继受 都是诉讼标的之继受
小弟的疑问点是 丙是属于何种?
回柏桧:
一债权人债权让与 乔律师已有提及
小弟想问 原告间"物权"让与 应如何处理?
乔律师并未提到这点
二指示交付 不能达到动产让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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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
2010-03-19 09:14 |
寒窗问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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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懂你的意思了。你想得真仔细。小弟的看法如下:
1. 本案是权利义务让与而不是标的物让与,因为丙只取得所有权,并未受让标的物(甲有「交付」不当然表示丙有受让标的物)。
2. 另,我觉得虽然乔律师的书上写到诉讼标的继受只讲到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但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应该只是诉讼标的继受的其中一种情形而已。
3. 最后,诉讼标的的继受,不包含标的物的继受(我不知道你是那个版本,我手上的乔律师的书是第2册11-80页前后)
[ 此文章被寒窗问拾得在2010-03-19 23:35重新编辑 ]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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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
2010-03-19 20:34 |
春之柏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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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可否转让使后手取得诉讼实施权?X(民法118的无权处分下,后手可以有诉讼实施权?未有民962的情形下,又是原告败诉下,则后手是否有即判力?要承受原告败诉责任?)
权利让与使后手取得诉讼实施权。O,其他。。。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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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3-20 12:47 |
u91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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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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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寒窗:
1所以请求标的物之继受是指现实上占有标的物的意思?
2诉讼标的之继受 乔律师的书上说可分成权利义务之继受或请求标的物之继受
第一册6-11页 6-15页 2009年8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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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
2010-03-22 1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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