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543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9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法練習(99年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事務組、民法與刑法第3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一直沈溺於酒樂,家計僅賴乙女做回收工作之微薄收入。乙女懷孕後,家計更陷於困境。乙女警告甲男,再這樣下去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3-14 21:36 |
sa098505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甲可能成立§274母殺嬰罪
Ⅰ客觀,本案母於甫主產後殺其子女、主觀→該當
 惟、因果錯誤,非重大偏離,屬故意;

ⅡR無阻卻
ⅢS可以援引§19阻卻?
 本案乙女,遭常期壓力,可能造成精神狀態出現狀況!依§19-2,顯著降低,得減輕,成立本罪§274依19-2得減經其刑!!


我只看得出這個罪名…我的解法有錯?請教一下!還有什麼罪名啊…說說吧!…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14 22:34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討論親屬間之保護者保證人,對於非婚生子女成立不作為殺人罪(未必故意)
乙:成立殺人罪不但不成立275加工自殺罪,惟,可依刑法57/59減免其刑責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5 00:50 |
sa098505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寒窗問拾得 於 2010-03-14 21:36 發表的 刑法練習(99年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事務組、民法與刑法第3題): 到引言文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一直沈溺於酒樂,家計僅賴乙女做回收工作之微薄收入。乙女懷孕後,家計更陷於困境。乙女警告甲男,再這樣下去,將會帶著小孩子一起走絕路,不料甲男竟完全不在乎。乙女正在醫院生產時,甲男不知去向,乙女傷心之餘,趁醫護人員不注意時,抱著小孩子離開醫院至偏遠處投河。乙女雖經釣魚客報警獲救,但頭部因擦撞石頭產生撕裂傷,小孩子則不幸溺斃。請檢討:甲、乙二人刑事責任如何?


寒窗大大,你自已覺得要如何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15 11:16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寒窗問拾得 於 2010-03-14 21:36 發表的 刑法練習(99年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事務組、民法與刑法第3題): 到引言文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一直沈溺於酒樂,家計僅賴乙女做回收工作之微薄收入。乙女懷孕後,家計更陷於困境。乙女警告甲男,再這樣下去,將會帶著小孩子一起走絕路,不料甲男竟完全不在乎。乙女正在醫院生產時,甲男不知去向,乙女傷心之餘,趁醫護人員不注意時,抱著小孩子離開醫院至偏遠處投河。乙女雖經釣魚客報警獲救,但頭部因擦撞石頭產生撕裂傷,小孩子則不幸溺斃。請檢討:甲、乙二人刑事責任如何?


1.乙女成立生母殺嬰罪
2.甲無罪
依提示乙女只是警告甲男,有偕同小孩自殺之可能,而非告知其欲偕同小孩自殺。行為時,甲男對乙女之行為並不知情,並無不作為故意。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5 12:11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15 12:11 發表的: 到引言文



1.乙女成立生母殺嬰罪
2.甲無罪
依提示乙女只是警告甲男,有偕同小孩自殺之可能,而非告知其欲偕同小孩自殺。行為時,甲男對乙女之行為並不知情,並無不作為故意。
個人贊同冰大的解答

表情 (會不會回答的太簡短)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15 14:07 |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9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唉呀,被點名了......個人不負責任擬答如下,僅供參考:

1.乙的部分我會寫271+274,再依法條競合論以274。
2.甲
2.1.對乙的部分:是否具有未必故意?我覺得這裡有討論空間,另考場上時間夠的話,我應該會接著寫「退一步言,縱認本案具備未必故意......」,畢竟刑法的考試除了某位老師出的以外,基本上都是以有罪推定的角度在命題,況且本案可能欠缺的犯罪成立要件還蠻多的,多檢討幾項也不會扣分
2.2.對小孩的部分
2.2.1.不作為殺人?大致同上
2.2.2.遺棄罪?(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是否仍可成立本條?甲是否能合理信賴乙會善盡扶養義務?......)

以上,請多指教

這個版上,大家果然比較偏好刑法的問題阿,我同一天發的身分法考古題都沒人要回XD
(這裡沒有人要考律師嗎?)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3-15 20:02 |
cash821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可以寫得其推測之承諾
所以275嗎?
表情 
然後在第三項謀為同死免刑...
因為我覺得乙好可憐0.0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16 03:56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16 03:5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可以寫得其推測之承諾
所以275嗎?
表情 
然後在第三項謀為同死免刑...
因為我覺得乙好可憐0.0
大大覺得媽媽能跟剛出生的小嬰兒為同死嗎?表情
推測的承諾......大大似乎把推測二字無限擴張了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6 07:57 |
bryantwe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是我瞎掰的擬答,
請問有沒有誰哪裡提供一下補習班老師的擬答,
我想對一下,
還有第四題的答案,
謝謝~~

=================================================

本題爭點為甲是否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要件該當,及乙所觸刑責究為
加工自殺罪亦或生母殺嬰罪,試分析如下:
一.甲應成立刑法第15條不純正不作為犯:
  1.所謂不純正不作為犯係指行為人以消極不作為之手段,完成刑
  法中明文之禁止規範,惟行為人本須具有保證人義務,始有不
  作為犯之成立。
  2.甲男與乙女結婚,依法律相關規定,互負撫養與救助之義務,
  故甲具有保證人責任,乙因甲未盡民法上扶養之義務,氣憤之
  下告知甲若再不改善,將帶著小孩走絕路,甲主觀上能預見危
  險,仍放任其危險發生,成立不作為犯。
  3.惟,甲雖預見危險之發生,若其主觀認知危險之發生,並不違
  其本意時,甲具有間接之故意,應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既遂
  罪與殺人未遂罪之不作為犯。
  4.若甲雖能預見危險之發生,但其確信危險不發生者,為有認識
  過失,應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與刑法第284條過失傷
  害罪之不作為犯。
二.乙應成立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
  1.乙女雖因甲男不務正業,並對乙女及其子置之不理,傷心之餘
  抱著小孩投河自盡,似成立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
  2.惟,生命乃系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實不容任何人及外力所
  侵害,題旨之乙女擅自決定與其子投河自盡,實已違背其子之
  生命自主權利,自不得謂乙女與其子以加工自殺罪論擬,而應
  該當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
三.總結:
  1.甲主觀認知乙女帶著其子自殺危險之發生,並不違背甲之本意
  時,甲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既遂罪與殺人未遂罪之不作為犯,
  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
  2.甲主觀認知乙女帶著其子自殺之危險,確信其不發生者,成立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與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之不作為
  犯,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
  3.乙女抱著其子投河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既遂罪之
  作為犯。


[ 此文章被bryantwen在2010-03-30 19:15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亞太線上 | Posted:2010-03-30 19:10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36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