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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a098505 於 2010-03-09 09:53 發表的 : 一個人認為:不得主張§24緊急避難→ 一開始的不慎砸毀小客車「根本不符,不得已要件!」(因為沒有保護他人利益,必須侵害的必要性啊!)二、對於有義務之人,也要除非對生命造成危害時,才可以主張§24→不得阻卻。誰有不同意見…請發表…哦!
下面是引用 bobby650310 於 2010-03-12 18:56 發表的 : 21 I 成立阻卻違法事由
下面是引用 洪灋 於 2010-03-12 23:27 發表的 : 依法令之行為,可以阻卻過失不法!高招!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13 03:55 發表的 : 敝人以為,依法令之行為,若欲阻卻過失行為之不法,必須過失行為所造成的傷害是在該法令容忍的範圍內。
下面是引用 洪灋 於 2010-03-13 07:33 發表的 : 一樣是邏輯問題。所謂依法令之行為,基本上,法令賦予做什麼事的權力或權利時,依其事情的性質都會有一定的尺度。如果逾越所容許的尺度,就不是依法令。該行為必須能夠從整個法律體系解釋為合法,且行為的執行方式也必須合法,才是依法令之行為。過失行為,基本上就屬不法侵害了,也決計不在法令容許的尺度內。依你所述,過失行為所造成的傷害是必須在該法令容忍的範圍內,方可阻卻不法。若然,則該過失就不是過失了,就不是不法了,因為其已在法令容忍的範圍內啊!職是,法令容許的範圍會包括過失行為嗎?容許的話還算過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