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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06 12:07 發表的 殺人一罪? 兩罪?: 某甲欠A十萬元債務,某甲也欠B二十萬元債務,但甲已經長久故意積欠債務不還,某日甲跑去士林夜市夾娃娃,正好被A和B碰到(兩者不相識),兩人心生怨恨,A用他苦練多年的千鳥絕技從正面命中甲的心臟,至心臟貫穿,在同一時間B也同一時間用他修練多年的螺旋丸必殺從後面直接灌頂,至腦袋爆炸。A、B如何論處?
下面是引用 sa098505 於 2010-03-06 21:14 發表的 : 一、甲成立殺人罪,無非所問!二、乙殺人行為,可能成立殺人罪→非人(心貫穿不可能還活著),客體不符!論過失!→成立§276過失致死個人見解…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3-06 21:28 發表的 : 擇一因果甲=271乙=271但乙可能會再成立毀損屍體罪(腦袋爆炸)(有人相信!)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06 21:33 發表的 : 相信大大應該是沒看到「同時」, 但是上面那是小問題,大問題是,客體不符論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