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26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orldpeace2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3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983
請問為何=>在收養關係存續中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4 18:05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worldpeace28 於 2010-03-04 18:05 發表的 民法983: 到引言文
請問為何=>在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女與養父母之兒子結婚==>婚姻無效
解答說用983條第三項.. 有人會嗎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存續中,應該用第二款就可以了吧?!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5 07:05 |
JHROC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worldpeace28 於 2010-03-04 18:05 發表的 民法983: 到引言文
請問為何=>在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女與養父母之兒子結婚==>婚姻無效
解答說用983條第三項.. 有人會嗎

整理一下:甲為養女A為甲之養父B為甲之養母A、B之婚姻關係存續A、B共同收養甲乙為A、B之兒子

1.甲與A、B之關係:因收養而成為擬制直系血親一親等(1077I、968)乙與A、B之關係:為自然的直系血親一親等2.甲與乙之關係:因收養而成立之旁系血親二親等。甲與乙輩分既不相當且為六親等之內,依照983I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結婚。若有前述之事由而結婚,其婚姻為無效(988第二款)。
應不適用983III理由為:甲與乙間無直系血親之關係。甲與乙間無直系姻親之關係(血親的血親非969之姻親)。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05 19:1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191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