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01 10:37 發表的 不純正不作為犯VS間接正犯: 甲與乙合租一間雙人房,甲欲搬家,請搬家公司幫忙,工人丙搬物品時,誤搬了一件乙的古董。 甲雖站在一旁,但心生貪念,若無其事地漠視著事情的發生,請問甲之行為如何論處? 印象中,以前不知道在哪邊有聽過雷同的題目,可是我忘記最後的結果了。 記憶持續退化中
下面是引用 qqmanko 於 2010-03-01 11:09 發表的 : 甲335侵佔罪 甲乙合租一間雙人房,對彼此之物具有持有之關係。 而甲是基於法律與契約而持有他人之物,而易該持有為所有的行為,才會構成侵占。 客觀上甲利用不知情工人搬運古董,破壞了乙對古董之持有而建立自已之持有關係 主觀上甲明知自已對於該古董沒有處分之關係,卻仍為了自已利益,而 不作為漠視事情的發生,具備故意與不法意圖 構成要件該當,又無阻卻違法事由及罪責。原立335侵佔罪 --------------------------小的之敘述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01 10:56 發表的 : 我突然想到...(我習慣不寫三階論喔 看懂就好)丙搬走乙的骨董,是構成竊盜罪的正犯雖然是甲是丙的間接正犯,但是構成320的畢竟是丙,不是甲的不作為行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竊盜應為純正作為犯所以應該先討論丙的罪名 阻卻違法事由用22條再阻卻掉至於甲就可以用320竊盜成立間接正犯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01 11:20 發表的 : 丙並無竊盜故意唷,故構成要件不該當。另外,並非甲叫丙去搬乙的古董(丙是誤搬),如果這樣論甲是偷竊罪之作為犯,似乎不太合理。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01 11:34 發表的 : 不不,丙的客觀竊盜構成要件有成立甲是利用丙為犯罪的工具 所以甲才是間接正犯而不是不作為畢竟甲是對丙有提醒的義務,而不是不作為的行為造成犯罪結果,畢竟又不是他自己偷的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01 11:40 發表的 : 1.過失竊盜(不罰)2.直接故意竊盜 是這樣嗎?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