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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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决定撤销原行政处分或另为处分) 诉愿有理由者,受理诉愿机关应以决定撤销原行政处分之全部或一部,并得视事件之情节,迳为变更之决定或发回原行政处分机关 另为处分。但于诉愿人表示不服之范围内,不得为更不利益之变更或处分。 前项诉愿决定撤销原行政处分,发回原行政处分机关另为处分时,应指定相当期间命其为之。 ................... 1,顶楼违章:事实O符合要件,所以驳回. 2,发现全栋违章:不在诉愿不服范围内.不予处理.或依上级机关+合法性义务,移送主管机关另为处理. ........... 基于同一性,及单一性或可分性,拘束力,即判力 认为是诉愿不服A和另外发现的B: 甲说,一个诉讼标的,则即判力效力及于B,则驳回A,即确定力及于B,B亦合法下,则和秩序法不符. 乙说,两个无关部分,两个SO,则驳回A,即判力不及B故,另外处理B.(并无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的问题) .......... 唯管见采乙说,即就诉愿法的诉讼标的理论: 1,诉愿之撤销形成权+实体法的法律关系+诉之事实(诉之利益),则系争A和B的关系,管见应采民诉的诉讼标的可分说较符合,而非民诉通说的仅指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故在诉之事实是可分下,诉愿法的诉讼标的是可分的. 2,公共利益的秩序维护目的: 3,不违反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二,不利益变更规定 1,法律上或宪法上权利:宪法上,应尊重. 2,程序权或实体权:程序权属宪16,人民救济的信赖 3,因此,或有似有前开的题目的即判力扩张和法秩序维持的冲突,但经由学说的诉讼标的理论,可以缓和. (以上推论的,被突袭下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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