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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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性尊嚴是否為基本權利或最高評價 二,按指紋行為→憲法22的概括權利規範,資訊隱私權>c23法律原則十比例原則(目的o+適o必o狹o)或美三重標準o?(釋603)實務:違憲. 三,若按指紋法律符合憲法23條規定,則否可以違反人性尊嚴來檢驗? 3.1合23條,則即符合人性尊嚴的合憲具體規定.故不必再檢驗,因為人性尊嚴,難以定義及操作.(釋588協同意見書) 3.2合23條,仍需以綜合基本權的最高價值來判斷,即人不可為工具或手段,故在為防範犯罪而按指紋的目的性檢驗部分是違法人性尊嚴的. 管見,採後者,實足以保障人權.唯審查時,應以具體的基本權審查後再審查人性尊嚴要件.(採人性尊嚴為最高價值判斷但非基本權利,故不能以任何方式加以限制人性尊嚴)
[ 此文章被柏檜在2010-02-19 09:1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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