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07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ryan201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绪]宪法考古题疑问,高手请进.
Q1.自第4届立法委员起,侨居国外国民应有几人代表?----------请问这题法源在哪?或是已经删除了?
Q2.下列地方自治团体之一级机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ryan2018在2010-02-09 20:55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9 17:51 |
sudehu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Q4.国家赔偿法准用于下列何者?A公司B公法人C合作社D商业银行--------为什么是B公法人?

宪法24: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并得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

国家赔偿法乃依宪法第24条制定,国家侵害人民权利时,人民得依「国赔法」向国家请求赔偿!

此题并无「国家」的选项,故只得找类似国家、地方自治团体、行政机关或公务员其「行使公权力」致人民权益受损!
只选中,只有「公法人」得行使公权力,故答案为B。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10-02-12 14:18 |
sudehu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Q2.下列地方自治团体之一级机关首长中,何者系由县(市)长直接任命?答案是:消防---------请问这是依据哪一条法源?


地方制度法第55条:直辖市政府置秘书长一人,由市长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免;其一级单位主管或所属一级机关首长除主计、人事、警察及政风主管或首长,依专属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余职务均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由市长任免之。
副市长及职务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之主管或首长,于市长卸任、辞职、去职或死亡时,随同离职。

题目选项不清,只能就法条给您,自行去找答案!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红包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10-02-12 14:28 |
vinsem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Q1.自第4届立法委员起,侨居国外国民应有几人代表?----------请问这题法源在哪?或是已经删除了?

  宪法增修条文 沿革如下
第四条 (800422制定)
    条文   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监察院监察委员之选举罢免,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之规定办理之。侨居国外国民及全国不分区名额,采政党比例方式选出之。

      (830728全文修正)
    条文   司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大法官若干人,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之,不适用宪法第七十九条之有关规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宪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外,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
  政党之目的或其行为,危害中华民国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宪政秩序者为违宪。

      (860718全文修正)
    条文   立法院立法委员自第四届起二百二十五人,依左列规定选出之,不受宪法第六十四条之限制:
  一、自由地区直辖市、县市一百六十八人。每县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四人。
  三、侨居国外国民八人。
  四、全国不分区四十一人。
  前项第三款、第四款名额,采政党比例方式选出之。第一款每直辖市、县市选出之名额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党当选之名额,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应有妇女当选名额一人,超过十人者,每满十人应增妇女当选名额一人。
  立法院经总统解散后,在新退出之立法委员就职前,视同休会。
  总统于立法院解散后发布紧急命令,立法院应于三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七日内追认之。但于新任立法委员选举投票日后发布者,应由新任立法委员于就职后追认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对于总统、副总统犯内乱或外患罪之弹劾案,须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决议,向国民大会提出,不适用宪法第九十条、第一百条及增修条文第七条第一项有关规定。
  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宪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880903修正)
    条文   立法院立法委员自第四届起二百二十五人,依左列规定选出之,不受宪法第六十四条之限制:
  一、自由地区直辖市、县市一百六十八人。每县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四人。
  三、侨居国外国民八人。
  四、全国不分区四十一人。
  前项第三款、第四款名额,采政党比例方式选出之。第一款每直辖市、县市选出之名额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党当选之名额,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应有妇女当选名额一人,超过十人者,每满十人应增妇女当选名额一人。
  第四届立法委员任期至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第五届立法委员任期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为四年,连选得连任,其选举应于每届任满前或解散后六十日内完成之,不适用宪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立法院经总统解散后,在新选出之立法委员就职前,视同休会。
  总统于立法院解散后发布紧急命令,立法院应于三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七日内追认之。但于新任立法委员选举投票日后发布者,应由新任立法委员于就职后追认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对于总统、副总统犯内乱或外患罪之弹劾案,须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决议,向国民大会提出,不适用宪法第九十条、第一百条及增修条文第七条第一项有关规定。
  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宪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890424修正)
    条文   立法院立法委员自第四届起二百二十五人,依左列规定选出之,不受宪法第六十四条之限制:
  一、自由地区直辖市、县市一百六十八人。每县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四人。
  三、侨居国外国民八人。
  四、全国不分区四十一人。
  前项第三款、第四款名额,采政党比例方式选出之。第一款每直辖市、县市选出之名额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党当选之名额,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应有妇女当选名额一人,超过十人者,每满十人应增妇女当选名额一人。
  立法院于每年集会时,得听取总统国情报告。
  立法院经总统解散后,在新选出之立法委员就职前,视同休会。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并提经国民大会代表总额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复决同意,不得变更之。
  总统于立法院解散后发布紧急命令,立法院应于三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七日内追认之。但于新任立法委员选举投票日后发布者,应由新任立法委员于就职后追认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对于总统、副总统之弹劾案,须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决议,向国民大会提出,不适用宪法第九十条、第一百条及增修条文第七条第一项有关规定。
  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宪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930823修正) 现行法条
    条文   立法院立法委员自第七届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于每届任满前三个月内,依左列规定选出之,不受宪法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五条之限制:
  一、自由地区直辖市、县市七十三人。每县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共三十四人。
  前项第一款依各直辖市、县市人口比例分配,并按应选名额划分同额选举区选出之。第三款依政党名单投票选举之,由获得百分之五以上政党选举票之政党依得票比率选出之,各政党当选名单中,妇女不得低于二分之一。
  立法院于每年集会时,得听取总统国情报告。
  立法院经总统解散后,在新选出之立法委员就职前,视同休会。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提出领土变更案,并于公告半年后,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不得变更之。
  总统于立法院解散后发布紧急命令,立法院应于三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七日内追认之。但于新任立法委员选举投票日后发布者,应由新任立法委员于就职后追认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对于总统、副总统之弹劾案,须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决议,声请司法院大法官审理,不适用宪法第九十条、第一百条及增修条文第七条第一项有关规定。
  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宪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Q2.下列地方自治团体之一级机关首长中,何者系由县(市)长直接任命?答案是:消防---------请问这是依据哪一条法源?

地方制度法第56条
  县(市)政府置主任秘书一人,由县(市)长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免;其一级单位主管及所属一级机关首长,除主计、人事、警察、税捐及政风之主管或首长,依专属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总数二分之一,得由县(市)长以机要人员方式进用,其余均由县(市)长依法任免之。

不知道是不是正确法条,如果可以把题目选项完整的叙述会更清楚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2-13 18:12 |
vinsem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Q3.每一党团原则上须至少有几位立法委员才能成立?----------------请问是依据哪一条法源?
立法院组织法
第 33 条
每届立法委员选举当选席次达三席且席次较多之五个政党得各组成党团;
席次相同时,以抽签决定组成之。立法委员依其所属政党参加党团。每一
政党以组成一党团为限;每一党团至少须维持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项规定组成党团之政党或无党籍之委员,得加入其他党团。党团
未达五个时,得合组四人以上之政团;依第四项将名单送交人事处之政团
,以席次较多者优先组成,党(政)团总数合计以五个为限。
前项政团准用有关党团之规定。
各党团应于每年首次会期开议日前一日,将各党团所属委员名单经党团负
责人签名后,送交人事处,以供认定委员所参加之党团。
党团办公室由立法院提供之。
各党团置公费助理十人至十六人,由各党团遴选,并由其推派之委员聘用
之;相关费用依前条之规定。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红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2-13 18:1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584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