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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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柏桧: 我建议你还是去补习班听老师的讲解比较好~~~强烈建议 1.先不论329与释630,要论加重结果犯必先论17条,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客观预见可能性" 本题中甲将丙推一把,至丙死亡,虽然具备条件因果关系,但是客观来判断并非推人一把就会致人死亡,所以重结果不能归属于甲 甲只能依329条,成立强盗罪(刑法可不像国小1+1那么简单,而是要依据各案,依照法条来与以审查,避免造成误判,侵害人权)
2.丙的刑责为何不论,但是防卫过当的效果为何??得减免其刑,试问:防卫过当而阻却其罪责,那么罪名就不成立~~既然不成立,如何减免其刑呢??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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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1 1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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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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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于 2010-02-11 17:47 发表的: 回应柏桧: 我建议你还是去补习班听老师的讲解比较好~~~强烈建议 1.先不论329与释630,要论加重结果犯必先论17条,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客观预见可能性" 本题中甲将丙推一把,至丙死亡,虽然具备条件因果关系,但是客观来判断并非推人一把就会致人死亡,所以重结果不能归属于甲 甲只能依329条,成立强盗罪(刑法可不像国小1+1那么简单,而是要依据各案,依照法条来与以审查,避免造成误判,侵害人权)
?? 嗯!那丙就是该死了, 还是应该归责于玻璃门的店家?? 还是有外力超越甲推丙的因果呢?? 请帮晚辈解惑,丙到底为何而死,谁该负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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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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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2-12 1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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