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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n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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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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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问题
我想请问一个刑法问题
甲以杀乙的意思,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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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6 20:17 |
龙怡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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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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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相当因果关系论,乙之死与甲之行为,两者之间显有相当因果关系,
且依客观归责理论,乙之死,仍是甲创造了不被容许之行为,且实现了该风险
结论:乙犯了刑法271条,普通杀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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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2-09 00:41 |
sierf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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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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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相当因果关系论,乙之死与甲之行为,两者之间显有相当因果关系,
且依客观归责理论,乙之死,仍是甲创造了不被容许之行为,且实现了该风险
结论:乙犯了刑法271条,普通杀人既遂

小的是来找碴的~~没事就不必理我了~~
小的有二个问题:
1.大大在因果关系用了相当因果关系及客观归责理论同时检验。为什么要用两种方法检验?
如果本题得到的结果不同时,又应如何取舍呢?
2.依刑法第1条规定,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本题『行为时』是何时呢?是将乙捅数刀时?还是而将乙丢入河中时?
  依刑法第12-14条,将行为主观上区分为故意及过失,
  在将乙捅数刀时,虽然主观上有杀人故意,但是乙还没死耶!
  在将乙丢入河中时,主观上没有认识到丢的是一个活的人,最多仅论能过失。
  在此情形下,可以直接结论甲犯了刑法271条,普通杀人吗?
  可不可以论两罪?可不可以论加重结果犯?或是可不可以论三罪以上?

以上都是小的自己乱想的~没事就不用理我了~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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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2-09 09:13 |
芸淡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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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概括犯意吗?
是小女突然想到的,因为前后行为都是基于杀乙的犯意所为之行为

自言自语,可以不用理我… 表情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9 21:50 |
冰咖啡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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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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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芸淡风清 于 2010-02-09 21:5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可以用概括犯意吗?
是小女突然想到的,因为前后行为都是基于杀乙的犯意所为之行为

自言自语,可以不用理我… 表情


印象中有三种解法:
1.风险实现说:前部分行为导致后部分行为......云云
2.概括故意说:两部分行为基于杀人的概括故意......云云
3.二行为分开说:认为前行为不必然会导致后行为,为重要之因果历程错误.......云云

实务采概括故意说,通说采风险实现说,陈子平老师采二行为分开说。
这是基本题型,详细内容,参考书或教科书应该都有说明的很清楚,
在这里小弟偷懒就不详述了。

对了,三种解法中,前面两种的答案都是杀人既遂,第三种解法是杀人未遂+过失致人于死+遗弃尸体未遂罪。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2-09 22:1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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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9 22:13 |
芸淡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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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2-09 22:1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印象中有三种解法:
1.风险实现说:前部分行为导致后部分行为......云云
2.概括故意说:两部分行为基于杀人的概括故意......云云
3.二行为分开说:认为前行为不必然会导致后行为,为重要之因果历程错误.......云云

实务采概括故意说,通说采风险实现说,陈子平老师采二行为分开说。
这是基本题型,详细内容,参考书或教科书应该都有说明的很清楚,
在这里小弟偷懒就不详述了。

对了,三种解法中,前面两种的答案都是杀人既遂,第三种解法是杀人未遂+过失致人于死+遗弃尸体未遂罪。

如果以第三种的话,是一行为一罪名再依想像竞合论罪吗?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9 22:59 |
bobby650310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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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拙见
这题应该是因果关系历程错误
故意杀人既遂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9 2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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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hannsg 于 2010-02-06 20:17 发表的: 到引言文
我想请问一个刑法问题
甲以杀乙的意思,将乙捅数刀,而乙竟未死。
甲以为乙已经死去,而将乙丢入河中,
却导致乙因而逆死,请问甲该当何罪?

晚辈认为,甲将乙丢入河中之行为,
仍有间接的故意,即有预见性
也就是说,如果乙未被捅死,也会被淹死,甲买了双重保障

应该没有被发现,我是胡说的吧!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2-10 1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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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的甲成立刑法271普通杀人罪。
不过这题的争点应该是于甲将乙丢入河中,何罪论吧!
提示中甲在乙未死而丢入河中,而离开导致乙死亡
还得成立294违背义务遗弃罪喔!
若甲杀乙确定已经死亡的话,则不成立294喔^^

不过两罪竞合论,单一行为法条竞合成立271杀人罪


若有错误!请指教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0 1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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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qmanko 于 2010-02-10 18:2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很显然的甲成立刑法271普通杀人罪。
不过这题的争点应该是于甲将乙丢入河中,何罪论吧!
提示中甲在乙未死而丢入河中,而离开导致乙死亡
还得成立294违背义务遗弃罪喔!
若甲杀乙确定已经死亡的话,则不成立294喔^^
不过两罪竞合论,单一行为法条竞合成立271杀人罪
若有错误!请指教

小弟有一个疑问:
甲将乙丢入河中时,误认乙已死亡,换言之,不可能出现遗弃罪之故意,怎么成立有义务者之遗弃致死罪294II?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0 1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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