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99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诉练习
甲以不同(名称,网站,大学法律系或研究所,及留学回国,男或女)不同组合出现在网路上,不知情的乙,丙,丁等人误以其为留洋女生,与之电邮交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4 19:50 |
风天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 487 条              
因犯罪而受损害之人,于刑事诉讼程序得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被告及依民法负赔偿责任之人,请求回复其损害。
前项请求之范围,依民法之规定。

60 年台上字第 633 号
因犯罪而受损害之人,于刑事诉讼程序固得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被告请求回复其损害,但其请求回复之损害,以被诉犯罪事实所生之损害为限,否则纵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诉讼,亦不得于刑事诉讼程序附带为此请求。

ANS1:故丙丁是否可为附民原告,须视检察官起诉之犯罪事实而定,如果起诉书并未提及甲诈骗丙丁之犯罪事实,则丙丁不得为附民原告。

第 506 条              
刑事诉讼之第二审判决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者,对于其附带民事诉讼之第二审判决,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但应受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限制。
前项上诉,由民事庭审理之。

ANS2:可以。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4 22:20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
1,乙告诉效力,仅事实,
2,起诉效力主观仅及甲,是否论及丙丁之被害事实?(另一个同一案件)
3,甲为一行为,则就乙部分起诉,为单一案件,效力及于浅在的丙丁部分?(法院认为一行为时,单一案件时,则在乙的被害事实刑事程序审理下,丙丁可附民,亦应就丙丁部分审理刑事部分.)
4,若甲为数行为,则各自独立,因而不可搭便车.(法院认为数行为时,则驳回丙丁,并主动移送侦查)
二,附民制度与刑诉程序的结合与独立性
1,附民原则上应视为单独的诉讼标的,故具有独立性,而仅依刑事程序和准用民事程序由刑事庭审理.
2,因有独立性,故刑事有罪,而不得上第三审案件,附民有上第三审时,应得上诉第三审,保障诉讼权.两程序分离.
3,所以刑诉506法文明定.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5 00:10 |
fe_h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检察官之起诉 对被告,犯罪事实及法院产生的效力
废除连续犯后--原"法律上一罪"之事实 现用"数罪并罚"之事实

一若以数罪并罚之事实认定仅就其中一个犯罪事实起诉,
  纵法院于审理中发见其他之犯罪事实,亦不得加以审理
检察官仅就一部事实起诉(乙)起诉部分有罪,未经起诉部分虽应为有罪判决,
但两者并无审判不可分之关系
法院审理效力不及于丙丁
检察官得另行起诉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明天我路更远
马蹄成了蝴蝶
弯弓射箭,走过绿林
我是那上应考而不读书的书生
来洛阳是为求看你的倒影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4 01:5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31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