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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台湾] 儿童保单 新制今上路
【联合报╱记者孙中英/台北报导】
2010.02.04 08:37 am

保险法第107条「儿童保险条款」修正案本(2)月3日起生效,虽然新法不溯及既往,但还是有旧款儿童保单被影响到,首当其冲的,就是保单「不保证续保」,例如去年初投保儿童意外险,过完年后、2月底到3月初之间,可能收到「不续保通知」。

寿险业解释,父母亲如果在去年2、3月为小孩购买100到200万元的意外险保障,1年合约期满的时间点大都落在2月3日(新法生效日)之后,过去购买的保单因为不保证续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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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10-02-04 0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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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1日公布保险法第107条儿童保单修正案,3日生效;因简易人寿保险法未同步修正,为解决邮局贩售简易寿险与一般寿险保单落差,金管会将发函解释,简易寿险儿童保单对14岁以下死亡比照一般寿险退费。

「儿童保单」的年龄定义,因涉及法律规定,金管会无法透过解释变更,因此简易寿险是14岁以下,一般寿险公司则是15岁以下,即如果民众购买的是邮局简易寿险的儿童保单,14岁至15岁间死亡,可获得给付;但一般寿险的儿童保单则不能给付,仅退费。

为化解寿险公司「不公平销售」的疑虑,金管会已和中华邮政公司沟通,邮局强调,不会刻意对「满14岁但未满15岁」者大量行销。

规范儿童保单的保险法第107条修正案明天起生效,新规定生效后,保险公司旧有的保单将不能销售;至于儿童保单另一个重要市场,邮政公司销售的简易人寿保险,因简易人寿保险法并未修正,金管会这一、两天将以函令解释,减少两者间的差异。

金管会官员表示,根据简易人寿保险法规定,14岁以下及心神耗弱者,死亡给付金额不能超过「金管会订定的丧葬费用上限」。过去金管会曾订定儿童保单的丧葬费用上限为200万元。

配合这次保险法第107条修正,金管会将另发布函令规定,让简易寿适用,原则上将比照一般寿险保单,对未成年人的死亡给付最多只能退还保费并加计利息,不能再像过去给付200万元。

但有关「儿童保单」的年龄定义,是在简易人寿保险法明文规定,目前仍为「14岁以下」,金管会表示,在法律未修改前,无法透过行政函令或解释的方式改变。因此,在简易人寿保险法未修改前,邮政公司销售的儿童保单还是指14岁以下,受规范年龄对象不像一般寿险公司是「15岁以下」。

金管会官员表示,未来新版的一般儿童保单,和邮局销售的简易寿险儿童保单,只有在「满14岁但未满15岁者」的死亡给付有差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2-04 0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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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起,消费者购买儿童保单要特别注意保险公司的保费是否调降,因为15岁以下的死亡给付无效,保障范围变小,保费也应该下降。

儿童保单新规范明天起生效,15岁以下的死亡给付无效,只能退还保费并加计利息。

金管会官员表示,新法上路后,旧的儿童保单只能卖给15岁以上的被保险人,如果要卖给15岁以下者,因保障范围缩小,保险公司必须重新变更保单内容,并调降保费。

变更保单内容采备查制,销售后45天内送金管会备查即可,因此不会有所谓「空窗期」。金管会官员强调,对于备查案件,监理机关事后会抽查,保险公司必须合理调降保费,业者如果没有变更保单内容,仍卖给15岁以上被保险人,一旦被查获,将予以处罚。

保险公司也可以重新设计新的保单。由于儿童保单不是新商品,不必经金管会事前核准,销售后15天内金管会备查即可。至于加计利息的标准,金管会将依据保险法规定订定上限,由于每张保单的预定利率不同,原则上将规定不可超过保单预定利率。

邮局销售简易人寿保险,在金管会发函解释死亡给付200万元丧葬费改为退还保费并加计利息后,旧保单如果卖给14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同样必须变更保单内容,并调降保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2-04 0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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