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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eeze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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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继承问题
丙为乙之子,乙为甲之子,若甲死亡而无其他继承人,于下列何种情形,丙得继承甲之遗产?
(A)甲因乙之过失而死(B)乙抛弃继承(C)丙故意杀死乙(D)甲、乙同时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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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19 1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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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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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看法:
1.同意b大的看法,甲、乙同时死亡时,丙得为继承甲之财产。
2.但是要为出题者找解套的理由,
  (1)小的认为,因为此时丙系因代位继承而产生的继承权,代位继承有固有权说及代位权说
        所以,(D)不成立的理由,系因为题目的『继承』问的是本位的固有继承,而(D)的代位继承代位权说的代位继承
        在本质上略有出入,虽然结果一样,但推论过程不一样,所以不一样。
  (2)基于不自证己罪原则,因为这题时单选题,所以后面就算有对的答案,也不能承认是对的。不然就证明题目出错了。
        所以, (D) 不能对 ~~~~~~~~表情
以上还是小的胡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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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19 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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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嘴 收回


[ 此文章被pearl在2010-01-21 15:0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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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 | Posted:2010-01-20 1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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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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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38条规定,遗产继承人第一顺位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孙子当然也是第一顺位所包含的范围
只是必须排在被继承人儿子、女儿的后顺位而已。
丙是甲的孙子、女、乙的儿子或女儿,所以当然有继承权啰。

又,题目问的是有无继承权,就算没有代位继承,自己也有本位继承权咩。

以上是小的自己想的~敬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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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20 1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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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 恕我多嘴,收回


[ 此文章被pearl在2010-01-21 15:04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 | Posted:2010-01-21 1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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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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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继承须有发生继承才有代位
甲乙既然同时死亡,互不继承,乙没有继承甲,丙何来代位?
继承发生的原因是继承人要比较晚死
2.虽然法条文字只有提到「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二种情形,
而没有提及同时死亡时是否可以代位继承,
不过法界一致看法都认为还是可以依民法第1140条规定,「代位继承」爸爸的应继分,
民法修正草案也将此种同时死亡的情形,增列为代位继承的情形之一,以求明确。

请教大大:
从大大2楼的意见,好像是说丙对甲无继承权,所以(D)不对?
但是从大大4楼的意见,又好像是说丙对甲有继承权, 所以(D)又变成对的?
大大的意见到底为何?
当然啦,大大指导要多了解法理,答案乙项,小的会多读点书啦,不要再让大大看笑话啦~~~

我本来就只是路人甲咩~~~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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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21 1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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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0-01-21 14:2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请教大大:
从大大2楼的意见,好像是说丙对甲无继承权,所以(D)不对?
但是从大大4楼的意见,又好像是说丙对甲有继承权, 所以(D)又变成对的?
大大的意见到底为何?
当然啦,大大指导要多了解法理,答案乙项,小的会多读点书啦,不要再让大大看笑话啦~~~

我本来就只是路人甲咩~~~ 表情

我不是笑你呐,你不要误会
怎么这么敏感啊~

我是提醒你,选择题答案有争议是很正常的

我是建议你要知道[为什么]比较重要,因为换个方式考才会了解啊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 | Posted:2010-01-21 1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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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嘴 收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 | Posted:2010-01-21 15:05 |
breeze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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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氛怎么怪怪的 表情
首先很谢谢大大们帮我解答
当然大大有什么想法也可以提出来,这里既然为「法律讨论区」,大家就"轻松"的提出意见吧
不过我也认同有时出题会有不够周详的问题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1 15:22 |
eva9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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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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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求助] 民法继承问题
你这是97年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原住民族考试的第21题吧?
国考答案是D...
§1140→代位
§1176V→抛弃
感觉两个都可以耶...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8 1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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