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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于 2010-01-07 09:13 发表的 : 警察每次都提这一诬告吓唬人
顺便请教一下,警察此行为有法可以罚吗?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1-07 13:03 发表的 : 他网页移除了,你还硬要告,在法官的内心想法可能是"有点像是你非逼人家到刑责处分不可",不太建议你告他,而且就算你胜诉,他非常可能会告你诬告罪===请问这句是警察说的吗?
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于 2010-01-07 09:13 发表的 : 公务人员考试法 第七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十八岁,具有本法所定应考资格者,得应本法之考试。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应考: 一、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二、曾服公务有贪污行为,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三、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四、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依法停止任用者,经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于依法停止任用期间仍不得分发(配)任用为公务人员。 能不能考试看上面 警察每次都提这一诬告吓唬人 什么叫事实陈述: 网路犯罪最容易抓证据 1.我一定在警察局里印网页,笔录注明警局印出(省钱,又有证据力,谁改都没有用) 2.E-MAIL一定不移除(不是只印出来) 如果确实做上述的动作,一个人就告(免证人)--保证没诬告 不然 法院是当场现实呈现(不一定是真实事实) 我不知道你所留证据是什么 不过有你老师作证(确实有这回事,不是自己打出来的) 诬告可能不会成立,不过你印出来的东西,他要承认才有违反智慧财产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