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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10-01-07 09:13 發表的 : 警察每次都提這一誣告嚇唬人
順便請教一下,警察此行為有法可以罰嗎?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1-07 13:03 發表的 : 他網頁移除了,你還硬要告,在法官的內心想法可能是"有點像是你非逼人家到刑責處分不可",不太建議你告他,而且就算你勝訴,他非常可能會告你誣告罪===請問這句是警察說的嗎?
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10-01-07 09:13 發表的 :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七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能不能考試看上面 警察每次都提這一誣告嚇唬人 什麼叫事實陳述: 網路犯罪最容易抓證據 1.我一定在警察局里印網頁,筆錄註明警局印出(省錢,又有證據力,誰改都沒有用) 2.E-MAIL一定不移除(不是只印出來) 如果確實做上述的動作,一個人就告(免證人)--保證沒誣告 不然 法院是當場現實呈現(不一定是真實事實) 我不知道你所留證據是什麼 不過有你老師作證(確實有這回事,不是自己打出來的) 誣告可能不會成立,不過你印出來的東西,他要承認才有違反智慧財產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