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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于 2010-01-06 23:09 发表的 想像竞合犯之比较?: 甲同时恐吓乙丙二人,是想像竞合犯,这样还有从一重处断的论述吗?
下面是引用 26955420 于 2010-02-04 05:51 发表的 : 这部分我有一点疑虑,请前辈们解答一下.一行为而同时对2个人侵犯同一法益,应该属于同种想像竞合吧! 刑法第55条规定系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者,从一重处断.....这条规定应该是不同罪名,而非同种想像竞合??? 总觉得这个判例有点奇怪,同一罪名又无加重事由如何从一重处断,请前辈们解惑,谢谢!
下面是引用 芸淡风清 于 2010-02-15 16:56 发表的 : 小女认为: 想像竞合是一行为侵害数法益,例如:在公众场合引爆炸弹。或是因时空密接而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例如:船东把船员丢下海。 法条竞合是数行为侵害一法益,因适用法条重覆而择一适用,所以有许多的原则,例如:重吸轻、特法优于普通、主吸从…等。 例如:夜间侵入住宅行窃、偷米煮食…。所以,小女想多少还是有差别的。如有错误,还请大大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