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該機關得主張公法上之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甲返還:
按在公法領域發生財產變動,一方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他方受有損害,即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本於依法行政原則,不合法之財產變動應予回復,受有損害之他方對受有利益之一方,即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司法院釋字第515號解釋參照)。
2.依職權以行政處分命甲返還: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3.該機關得準用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要求甲返還: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又參照民法179條規定:「準用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4.又義務人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其處分文書定有履行期間,如逾期不履行,主管機關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
小的以為本題應加考:甲得主張何種理由拒絕返還該款項,又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補充說明:小的對柏大法學涉獵之巨細靡遺,甚為佩服,不過疑問也油然而生。
因為小的學習之路是以高普考為學習範疇,而柏大在本版提出問題之廣度與深度。
在小的眼中,似乎遠逾高普考,甚至司法考試範圍,尤其柏大提出的書單
在小的淺見,似乎都是"我的司法院大法官學習之路"
因此敢問,柏大應考之考試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