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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一个很简单,也很困难的问题

话说.......这个问题,我已经问了超过10多人的意见,但还是没有得到我想要的答案。
再度拿出来当作喝茶闲聊的话题
关于等价客体错误及不等价客体错误......
通说是采法定符合说及具体符合说,这些大家都知道,所以不想聊

我想聊的是,将着手的通说-主客观混合理论,套用至等价客体错误及不等价客体错误上,所产生之矛盾。

譬如:
Q1.甲误狗为乙而杀之,乙在国外。
Q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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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09-12-30 01:31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9 2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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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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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
为什么用『着手的通说-主客观混合理论』检验的结果,
却推论『等价及不等价客体错误,采用法定说及具体说来解,根本是互相矛盾』
二者之间的关联是什么?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2-29 2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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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2-29 21:38 发表的 一个很简单,也很困难的问题: 到引言文
话说.......这个问题,我已经问了超过10多人的意见,但还是没有得到我想要的答案。
再度拿出来当作喝茶闲聊的话题表情
关于等价客体错误不等价客体错误......
通说是采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这些大家都知道,所以不想聊表情
我想聊的是,将着手的通说-主客观混合理论,套用至等价客体错误及不等价客体错误上,所产生之矛盾表情
.......


因为"错误理论"只是单纯现实上发生的事(非于事实上之错误或法律上之错误)
至于学说只是解决之道...以上冰大大所倘明的矛盾非无道理....因为敝人回看
本篇文章三遍(太久没读书了表情 )亦有同其所认.....冰大之疑问
Q1.甲误狗为乙而杀之,乙在国外。与Q2.甲误丙为乙而杀之,乙在国外。
乃尝言Q1中因着手理论而论及对乙之杀人未遂.换言之.于Q2中亦同才是.
但为何不论及乙之部分迳而论丙之杀人既遂(因为通说采不影响说"针对法
益方向")云云...再此冰大所提之疑-->同意票+1

不过.采冰大的见解结论是与通说相同的.相同于同说之不影响说之部分.但
是Q2论过程应为:甲对丙成立杀人既遂.甲对以成立杀人未遂.基一行为不二
罚.故以刑法55条从一重.还是杀人既遂处断--->"同款但不同师"(台语)

所以等价客体错误与不等价客体错误.抑或其他错误理论.所采之理论.只是
解决如何评价罢了.....光是在容许构成要件错误上.只少有五种学说.来作评
价.虽判断所据不同.但是至少可分两国.一国认为是阻却故意.另一国认为是
减免责任........换言之.等价不等价之客体错误亦为如此适用较合理的学说(或
是说较大多数学者所接受的见解).既然是学说.亦不防想办法推翻它.......因为
有贵人教导敝人说道:学刑法学到最后.要认为其他学说是错误的(听起来真变态)表情

------->以上仅为敝人之管见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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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9 2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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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09-12-29 22:3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不懂?
为什么用『着手的通说-主客观混合理论』检验的结果,
却推论『等价及不等价客体错误,采用法定说及具体说来解,根本是互相矛盾』
二者之间的关联是什么?


因为对乙有无「着手」,按通说-主客观混合理论,简单来说,是以行为人之主观为基础,再客观判断对乙有无危险性。

问题出现了,无论是等价客体错误或不等价客体错误,照理说,无论甲杀的是人还是狗,对乙所造成的危险性是不会改变的。


好比A在外太空旅行,在地球的B误狗为A而杀之。以通说来说,认为对A有危险;现在把狗换成人,对A的危险却消失了!Wh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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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30 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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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的错误是来判断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构成要件而已
2.所以不等价的客体错误---->阻却故意
        等价的客体错误---->仍成立故意
3.至于着手与否,此时才是适用主客观混合理论来判断
4.因此在举例1.甲阻却其杀人故意!在举例2甲杀人故意仍然成立
5.在举例1之所以阻却杀人故意,在于客观构成要件是"人",而甲却误某物为人,依德国通说认为,甲的认知发生重大偏离,所以"知"不能成立,也就是甲对该物的杀害(攻击)行为,并不是一个有杀人故意的行为,因为行为人为该行为时,并没有正确的认知,而这不正确的认知,与客观构成要件"人"完全不同,也与该法条要保护的法益无关!

6.也就是说德国通说没有法定符合说跟具体符合说,那是我国实务的见解,我国学说目前应该已经扬弃实务见解,而改采德国通说!
7.271的法益保护的是人的生命,而不是特定人的生命,所以当行为人主观认知到是人就够了,此时行为人的知就是没有错误!
8.所以你比较危险时,发生盲点,你把乙当成271保护的特定客体,事实上271是保护所有的人,而不是只有乙!从而纵然没有对乙有危险,对丙仍有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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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3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30 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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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09-12-30 01:1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刑法的错误是来判断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构成要件而已
2.所以不等价的客体错误---->阻却故意
        等价的客体错误---->仍成立故意
3.至于着手与否,此时才是适用主客观混合理论来判断
4.因此在举例1.甲阻却其杀人故意!在举例2甲杀人故意仍然成立
.......

首先,感谢大大指正,将错误理论扩大至「乙」的部分是我的疏失表情,我收回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是互相矛盾的这句话。然如同一开始我所说的,我在意的不是「丙或狗」的部分,而是对乙的部分。
盲点?或许吧,这也是为何我会问了10多人都还没问出满意答案的原因表情
表情不谈「乙」也可以,
就本案例(Q1Q2)中,
等价客体错误,通说是论「●1个杀人既遂                     」;
不等价客体错误中,则是「●1个过失毁损 + ◎1个杀人未遂」(毁损不罚过失这边不谈)。

无论就我国传统的「法定、具体说」也好,或是德国通说也罢,对于「●」的论罪结果都是一样的。
然我有疑问的是,为何一个有◎杀人未遂,一个没有?
进一步来说,进入「未遂」讨论,代表有经过「着手实行」之阶段,所以真正问题是,为何一个有着手,一个没着手?
可否请大大解惑一下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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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30 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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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价客体错误,通说是论「●1个杀人既遂               」;
不等价客体错误中,则是「●1个过失毁损 + ◎1个杀人未遂」(毁损不罚过失这边不谈)。


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着手后仅有毁损的结果,也就是行为人的主观与客观造成的结果不一致,才有讨论未遂的空间。
不过等价客体错误,既然行为人主观有"杀人"故意,也有人被他杀了,既然主观与客观结果一致,就是既遂了,无须再讨论未遂的着手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30 1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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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2-30 02:18 发表的: 到引言文



等价客体错误,通说是论「●1个杀人既遂                     」;
不等价客体错误中,则是「●1个过失毁损 + ◎1个杀人未遂」(毁损不罚过失这边不谈)。

无论就我国传统的「法定、具体说」也好,或是德国通说也罢,对于「●」的论罪结果都是一样的。
然我有疑问的是,为何一个有◎杀人未遂,一个没有?
进一步来说,进入「未遂」讨论,代表有经过「着手实行」之阶段,所以真正问题是,为何一个有着手,一个没着手?
可否请大大解惑一下

如果没有着手的话?

例如甲教唆乙杀丙,乙误丁为丙而杀之?
那教唆犯甲为何仍是既遂呢?表情

"等价客体错误,通说是论「●1个杀人既遂"晚辈认为,是因为已有杀人既遂了,故无须再论未遂,且故意仅有一个
侵害法益相同,,所以晚辈仍认为此乃竞合后的结果

又让前辈多一个不满意的答案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2-30 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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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09-12-30 01:1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刑法的错误是来判断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构成要件而已
2.所以不等价的客体错误---->阻却故意
        等价的客体错误---->仍成立故意
3.至于着手与否,此时才是适用主客观混合理论来判断
4.因此在举例1.甲阻却其杀人故意!在举例2甲杀人故意仍然成立
.......


以L大之解说可见:
Q1中甲对客体之认知误狗为人而杀之.主观上对客体的不认知
以致生不知之罪(重大偏差)与未遂之罪
Q2中甲对客体之认知虽误丙为乙.但针对的客体仍然生命法益
主观上对客体的认知并无上开Q1之情形.仍无影响既遂之成立
---->以上仅为个人之猜测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30 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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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09-12-30 11:0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如果没有着手的话?

例如甲教唆乙杀丙,乙误丁为丙而杀之?
那教唆犯甲为何仍是既遂呢?表情

"等价客体错误,通说是论「●1个杀人既遂"晚辈认为,是因为已有杀人既遂了,故无须再论未遂,且故意仅有一个
侵害法益相同,,所以晚辈仍认为此乃竞合后的结果

又让前辈多一个不满意的答案表情


表情大大点出一个很经典的题目:
被教唆者发生客体错误,教唆犯该如何论处。

但是这题一共会有三种争执:
1.甲论教唆既遂。(正犯之风险,教唆犯应概括承受)
2.甲论教唆未遂。(被教唆者之客体错误应视为教唆者之打击错误)
3.甲为未遂教唆。(就刑19III)
(1)罪刑法定→不罚。
(2)刑271有罚预备,故仍应论教唆杀人预备犯。




其实大大的想法我可以接受,只是我觉得,竞合也要有过程......

同样时间,同样地点,同样行为,同样是误认客体,却出现一个是「两法益受害」,一个是「一法益受害」,实在是说不过去。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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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30 1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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