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於 2009-12-29 12:41 發表的 請教刑法因果關係??:
甲撞傷乙,其後乙因為傷勢過重而死亡,甲須對乙之死亡負責,乃因撞傷與死亡間具有因果關係,此一因果關係通稱為:
A.直接因果關係
B.跳躍因果關係
C.相當因果關係
D.條件因果關係
此題答案為C
請問如何解釋選項之關係??完全沒看過。
先簡述一下相當因果與條件因果
所謂相當因果,是指在一般之情形下,同一環境及同一行為,均會造成該結果發生者,即認為該原因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
簡言之,相當因果乃是從正面檢視其關係之存否
所謂條件因果,意指若該原因為該結果之發生所不可想像其為不存在之條件,則該原因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
換句話說,條件因果是從反面討論
比較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述均為事實上之因果,若要以刑法將之課責,仍須以客觀歸責討論,方能確立其法律上之因果
換言之,行為人之行為即使具有事實上之因果,不代表該行為便具有法律上之因果
至於直接因果關係,據在下所知,應屬於警察責任之歸責理論,此乃行政法上之概念而非刑法
就本題而言,應可以確認其因果關係之邏輯並非條件因果,因條件因果多採反面列舉,而該題是採正面描述
只是「甲須對乙之死亡負責,乃因撞傷與死亡間具有因果關係」這句話在下認為已經混淆了事實面及法律面的因果關係,挺有問題的
有錯誤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