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22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芸淡風清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14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重婚的認定

現行民法有關結婚之規定已改為登記婚。
之前看電視看到女主角失蹤但沒死,男主角卻與外遇對象結婚,但是只是在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7 10:47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國內法,要去戶政辦登記才算成立結婚.
所以只有辦桌,那是沒有結婚效力.即然沒有效力,就不會成立重婚罪.但在一起,則是共同生活的家屬.可分財產及要求撫養義務.
假如跑到回教國家,(一夫多妻制),回國後則有爭議.
1大老婆承認(回教國家的要件),但回國後,大老婆也沒有意見(因為已同意了)
2但重婚罪是公訴罪,不過其行為在國外發生,刑法效力以外.因此沒有國內重婚罪.
3通姦罪,則已同意,大老婆不可能去告(過去的一次同意,永久同意).現在則一次算一次.但同意到國外結婚,則顯然已經永久放棄(有爭議?)
4在國內雖沒有配偶關係(身分法上),但通說承認在國內依然享有配偶的繼承權.
.....
這種事如王先生的三娘(在香港結婚,又在舊法時代)和正室的爭產.(4)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7 19:3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546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