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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owu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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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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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問題
請問一下民法第225條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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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09-12-26 11:26 |
envy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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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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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 天冷了要吃關東煮


[ 此文章被envy861在2011-09-12 01:0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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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12-26 20:28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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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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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主張225II為原給付義務的替代,則具原契約同一性.
而原契約雙方本來就是一個契約的兩個權義,所以有民264,這時就225II當然也有.
但若主張225II,是原給付義務之兌變型,和原契約不具同一性,是新的法律擬制債之關係,則說理上就煩些.(通說不採此觀點)
但若發生在保險金理賠,有得爭論的.(264的要件,如何去圓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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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6 21:30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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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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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台上850 參閱

     要  旨:      
所謂同時履行之抗辯,乃係基於雙務契約而發生,倘雙方之債務,非本於
同一之雙務契約而發生,縱令雙方債務在事實上有密切之關係,或雙方之
債務雖因同一之雙務契約而發生,然其一方之給付,與他方之給付,並非
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者,均不能發生同時履行之抗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13 0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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