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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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管会以甲证券公司违反证交法规定,依法发函要求甲证券公司将乙总经理解职,请问乙可否诉愿及行政诉讼? 2甲以近日报载银行合并是贿赂而成立,金管会核准银行合并案件违法为由,主张其工作权受损,经赔偿协商未成立,向普通法院提起国家赔偿案,普通法院应如何处理? ......... 1乙不是行政处分当事人,但为利害关系人(当事人适格的争论,诉讼论争论),目前已法定 1.1诉愿适格O 1.2行政诉讼适格O(行政诉讼的独立参加人)(行政诉法法22?)
2甲是否有诉权?普通法院可否审理行政处分?(第一次和第二次权利救济的争点) 2.1甲工作权受影响(权利或法律上利益?或469的保护规范?),可以要求的?因违法行政处分而受损害之人(主张即可),有无理审理. 2.2依行政诉讼法12,第176,第一次权利救济优先,则普通法院应停止审理,阐明关于行政处分是否违法或得撤销的先决问题,应由行政法院审理,普通法院无权审理.另说,则不便明,人民要的是救济机会,不是因为审判权不同而造成受损无效及时救济.故可以审理.管见,第一次优先通说及实务,本件为第三人受损的赔偿,因合并处分违法而来,宜由行政法院审理,提撤销(行诉4)并给付之诉(行诉8),并采情况裁决,虽合并处分违法但有效,不撤销,而请求人甲可以受补偿.(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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