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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部分剛好是我們上學期期中考的範圍,所以我稍微說一下,希望不要丟臉,哈哈. 大概可以略分為以下3種公務員 (一)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者(可稱之為「機關公務員」) 此類型之公務員之要件有二:1.須有組織法之依據;2.須有法定職務權 限之依據。例如行政院有正式編制之人員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 前項情形以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者(可稱之為「職權公務員」) 依相關法令規定,從事於公共行政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亦得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例如依更生保護法之規定,更生保護會之人員
(三)受中央或地方公務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 事務者(可稱之為「受託公務員」)例如海基會處理文書驗證之人員
身分公務員關於公立醫院之醫生,則要視其編制及職務,若僅有編制而從事一般之醫療行為 ,這部分的醫生並不是公務員.
以上參考刑總老師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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