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四题,小的也无把握,只是提供个人见解,提供讨论,容有错误,合先叙明
3.国家对地方自治团体之违法行为,得权衡违法程度之轻重及采取监督措施后可能之影响,决定是否以及如何采取行动.此自治监督原则,谓之:
a.便宜原则c比例原则
所谓便宜原则乃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法上之义务行为,有以纠正或劝导较之处以罚锾更具有效果者,或对于其情节轻微,认以不处罚为适当者,明定由行政机关按具体情况妥适审酌后,得免予处罚,俾发挥导正效果。(参行政罚法草案说明)。
以下为个人见解:亦即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法上之义务行为,得权衡情况,选择适当的行动,及决定是否采取行动。衍生在行政法上则为选择裁量原则及决定裁量原则。
至于所谓比例原则,系指手段与目的必须合乎比例。亦即采取行政行为时,应考虑适当性、必要性及衡量性原则。以下为个人见解:因此比例原则为采取行动时,所受之原则限制。
(B)4.中央机关与地方机关间的关系 当中央机关依法规将权限,职掌内之部分事项,委予地方机关,并以委受机关名义行之,谓之:
a委托b委任
1.委任之意义:委任又称权限委任,系指有隶属关系机关间管辖权之变动。参行程
2.委托之意义:委托又称权限委托,指无隶属关系机关间管辖权之变动。参行程
3.委办之意义:所谓委办,系指地方自治团体依法律、上级法规或规章规定,在上级政府指挥监督之下,执行上级政府交付办理之非属该团体事务,而负其行政执行责任。参地制
以下为个人见解:如上述,上级政府与地方自治团体只有委办关系,并无委任与委托关系。因此本题中央机关与地方机关间之关系,应指为有隶属关系机关间管辖权之变动,为委任关系。
又委任与委托以受任机关或受托机关之名义执行,并予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