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7938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blues004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賭債問題
如題:
                         甲到乙所開設的賭場賭博,輸了五十萬元,經乙履次催討,
             甲仍置之不理,乙於是向甲起訴請求償還賭債,但法院卻判
             決乙敗訴。

                        依民法第72條之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blues004在2009-12-22 21:01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2 20:56 |
kenken816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以下猜的~~~

賭債為自然債務,當甲既以本票支付賭債,就不能主張賭博系不法無支付義務而請求返還。

換言之,乙以票據關係請求兌現時,甲不能主張原因關係為對抗。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2 22:06 |
tom93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kenken8168 於 2009-12-22 22:0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以下猜的~~~

賭債為自然債務,當甲既以本票支付賭債,就不能主張賭博系不法無支付義務而請求返還。

換言之,乙以票據關係請求兌現時,甲不能主張原因關係為對抗。


賭債民法根本不承認是債務

法界名言:賭債不是債

自然債務記得是指時效完成的債務,賭債不是債自然不可能是自然債務

賭債頂多算是事實行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3 13:30 |
dancemusic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但本票若是以暴力脅迫方式逼迫甲簽下的話
那甲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本票的支付義務
這樣對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2-23 13:37 |
tom93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dancemusic 於 2009-12-23 13:3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但本票若是以暴力脅迫方式逼迫甲簽下的話
那甲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本票的支付義務
這樣對嗎??


票據法是特別法
要查票據法的相關規定才能確認喔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票據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所以票據無效

所以是不用撤銷也沒差

另外被暴力脅迫還有恐嚇罪跟強制罪的問題,若是被聚眾恐嚇還涉及組織犯罪條例的問題
均得向檢方告訴,檢方並將公訴

實務上本身有親友遇此問題建議立刻向檢方告訴
若是黑道恐嚇則涉組織犯罪條例檢方將依法求重刑
檢舉人跟證人並將依法保密保護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3 16:02 |
kenken816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賭債民法根本不承認是債務

法界名言:賭債不是債

自然債務記得是指時效完成的債務,賭債不是債自然不可能是自然債務

賭債頂多算是事實行為

====================

債務能否依法律請求強制力保護分為法律債務和自然債務

「自然債務」又稱為不完全債務,係指「無強制履行之債務」,其效力為「債務人雖不履行,法律亦不加制裁,但如其自願履行,債權人得受領,並非不當得利,債務人不得請求返還」。

==================

以下引自政風宣導資料

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例如某丙和某丁約定當其奴隸1年,因違背公序良俗,其相互約定無效;又例如賭博輸錢,因為賭博行為違背公序良俗,其賭債屬於「自然債務」,並不需要清償,故有所謂「賭債非債」之說;然而設賭者通常會以簽票據或立借款等方式,轉換債權形式,規避賭債項目,方便追討,正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這也是賭場負責人與黑道掛勾並利用法律漏洞的方式,所以賭場是坑人的地方,不怕你不賭,就怕你不來,善良的人千萬不能踏入賭場。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3 22:40 |
tom93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 債務能否依法律請求強制力保護分為法律債務和自然債務........

你這句話的來源如果不是引用施啟揚老師或王澤鑑老師等學者的書
那還真是"漏洞百出",除非是確實上開民法學界有這樣的說法,另當別論

債之發生原因是有可能以事實行為例如侵權行為而發生
一樣可以請求法律介入,但不能說侵權行為之債是法律債務

.......「自然債務」又稱為不完全債務,係指「無強制履行之債務」,其效力為「債務人雖不履行,法律亦不加制裁,但如其自願履行,債權人得受領,並非不當得利,債務人不得請求返還」。 ............

上面這句話的原因是因為"債務"因時效消滅所以債務人產生抗辯權,債權人無法要求其強制履行
沒有"法律債務"這東西,頂多只有因法律上原因而產生之債務
但債之發生我剛已講過不一定是依法律原因發生

我講的東西國內民法權威"王澤鑑大法官"的民法總則一書都有
請自行參照

債之發生原因.....

契約........以意示表示為之是法律行為

無因管理..........學界通說是事實行為,證據是98國安五等法學大意第五題

不當得利.......產生原因為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尚有爭議....請參照王老師不當得利一書

侵權行為......事實行為........請參照上述書單

若有"法律債務"一說請舉民法學界之論文,雜誌,書刊以資證明


[ 此文章被tom938在2009-12-24 00:42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遠傳電信 | Posted:2009-12-24 00:30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賭債不是債,因為其發生違反72,所以無效.即然無效,就沒有債之問題.沒有請求賭債的權利.但若付了,則違反行為付款,也沒有不當得利問題.(接近自然債務).
2賭債改為本票(和平簽的),則脫法行為:有無效說,有票據無因說.
3若相對人間:賭債發生原因而另簽票據,採無效說.其實是可以原因抗辯.
4對本票流出給第三人,發票人沒有禁止背書,那就適用無因說,要付票款.(第三人善意且有對價取得本票時,就算是被逼迫簽的本票,也不能撤銷.民法92)

........
另外,思考:
1甲見乙桌上有五萬元,正好乙不在,甲拿回去抵乙欠的賭債,甲有無刑法320I?
2甲找到乙,乙身上正好有五萬元,被逼急了,只好還甲賭債,乙可以請求法院要回來嗎?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4 12:48 |
tom93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2-24 12:4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賭債不是債,因為其發生違反72,所以無效.即然無效,就沒有債之問題.沒有請求賭債的權利.但若付了,則違反行為付款,也沒有不當得利問題.(接近自然債務).
2賭債改為本票(和平簽的),則脫法行為:有無效說,有票據無因說.
3若相對人間:賭債發生原因而另簽票據,採無效說.其實是可以原因抗辯.
4對本票流出給第三人,發票人沒有禁止背書,那就適用無因說,要付票款.(第三人善意且有對價取得本票時,就算是被逼迫簽的本票,也不能撤銷.民法92)

........
另外,思考:
1甲見乙桌上有五萬元,正好乙不在,甲拿回去抵乙欠的賭債,甲有無刑法320I?
2甲找到乙,乙身上正好有五萬元,被逼急了,只好還甲賭債,乙可以請求法院要回來嗎?


全錯

賭債不是債更不可能接近自然債務

民法違背善良風俗無效,票據法上開已提過故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無效

跟據民法無效的法律行為自始無效(一開始就無效了)......那你所列後序行為也一律無效更不可能脫法

所以更不會有原因抗辯的問題

全部都無效了更不可能有背書的問題

另外本人舉的不當得利是列舉債之發生原因證明上開法律債務的說法是錯誤的跟賭債無關

自然債務的成因本人已極盡查證之能事引用王老師一書提過,若有疑問請參王澤鑑老師民法總則一書

王澤鑑老師經歷

  •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民法專題講座
  • 法務部民法修改委員會委員
  •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員
    (-1994年7月1日)
  •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委員
  • 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
    (-1992年11月19日)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委員
  • 司法院(第六屆)大法官
    (1994年9月5日-)


[ 此文章被tom938在2009-12-24 13:45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4 13:36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賭債不是債O
但付了賭債可否要回來?又是另一回事.請問不是債,付了能不能以沒有債之關係而主張不當得利要回來?

.............
王老是民法權威,佩服他的請求權基礎引入國內.
著作等身,兼任數要職,法學大家.
表情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4 20:27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2777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