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76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nnie200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行政学]~怪题
下列针对「纠举不法行为者」的论述,何者错误?(B)
A.针对组织内部不正当行为或贪渎行为迳行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1 22:30 |
modhi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你第4个选项是不是没打完整,看起来怪怪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1 23:57 |
tom93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本来就没有保障

宪法只是说给监察院这个权利行使

但若有人迫害监委,宪法没说会保护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 | Posted:2009-12-22 00:01 |
8G9119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4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的以为,楼主可能误解题意了
本题说的是弊端揭发人而不是监察院之纠正纠举权。
美国为了使弊端揭发人不致遭受不当迫害,将原属于功绩保护委员会中之特别检察官独立出来,职司保护弊端揭发人及弊端调查事项,使公务员揭露不法行为时,能有明确管道,并受到保障。
而我国则散见于「证人保护法」及「奖励保护检举贪污渎职办法」等相关法规。但法条则流于空泛,未尽周延。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2-22 00:2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2274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