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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llibe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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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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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A为共同正犯之加重结果犯吗?
试问
A与B以伤害教训甲为主之犯意之联络,A在屋外把风,B于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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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09-12-10 10:51 |
sierf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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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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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与B以伤害教训甲为主之犯意之联络』:既是以伤害之犯意应检讨伤害罪。
  『B该当故意杀人即遂, 加重结果犯』     :杀人罪已有致死的结果,没有加重结果犯
  所以,B可能该当故意伤害(轻伤或重伤)即遂の加重结果犯
2.『那A该当故意伤害即遂或故意杀人即遂?』:从客观构成要件来检验,没有
  但是这样检验与社会观点不符
  所以应该从共同正犯来检验,因为有1.B的单独正犯;2.有犯意联络;3.有行为分担
  所以A可能成立B的基本前行为(伤害罪)の共同正犯。
  因为A与B之犯意之联络为伤害教训甲,对于甲的死亡没有犯意之联络,所以A不成立加重结果犯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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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2-10 13:39 |
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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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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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为何不是 "过失"
不好意思 插一下话 :

题目 :~~但B却不慎将甲刺死~~

楼上二位说法皆是   "故意" 伤害或杀人

为何不是 "过失" ??? 不慎=不小心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0 22:20 |
sierf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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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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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结果犯是包含了故意的基本犯罪及发生加重结果(也有称为过失部分)
annie大问的过失即包含在加重结果(即过失部分)里面了
又,因为题目已经假定主观上为伤害故意,所以答题时当然以伤害罪为出发。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2-10 22:42 |
8G9119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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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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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大并没有说故意杀人,多看2遍就了解了 表情
所谓加重结果犯乃故意+过失,亦即行为人对基本行为应有故意,而却发生其未预期之加重结果(过失),始成立加重结果犯。
法律特设此加重规定,目的乃为求刑罚公平。
否则依本题而言,B以伤害甲之故意,却过失杀死甲,两者依想像竞合,从一重普通伤害罪处断,岂不刑罚轻重有失。
因此本题B以伤害甲之故意,却过失杀死甲,B成立刑法277条第二项伤害致死罪之加重结果犯。
又A与B基于教训甲之共同犯意,分担实施行为,应成立共同正犯,惟加重结果犯,以行为人能预见其结果之发生为要件,本案A担任把风,在客观上依一般人之通念,并无法预见甲之死亡结果,因此基于共同正犯在犯意联络范围内,应同负全部责任。A成立277条第1项普通伤害罪。

91 年 台上 字第 50 号判例
共同正犯在犯意联络范围内之行为,应同负全部责任。惟加重结果犯,以行为人能预见其结果之发生为要件,所谓能预见乃指客观情形而言,与主观上有无预见之情形不同,若主观上有预见,而结果之发生又不违背其本意时,则属故意范围;是以,加重结果犯对于加重结果之发生,并无主观上之犯意可言。从而共同正犯中之一人所引起之加重结果,其他之人应否同负加重结果之全部刑责,端视其就此加重结果之发生,于客观情形能否预见;而非以各共同正犯之间,主观上对于加重结果之发生,有无犯意之联络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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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4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2-10 23:26 |
tillibe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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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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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和8G9119都好厉害喔....
解答了我心中疑问
BUT
小女子才疏学浅
不会用评分....
只好在此谢过啦!
谢谢!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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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09-12-11 13:54 |
tenpage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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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illibeta 于 2009-12-11 13:54 发表的: 到引言文
sierfa和8G9119都好厉害喔....
解答了我心中疑问
BUT
小女子才疏学浅
不会用评分....
只好在此谢过啦!
谢谢!
评分是版主的职责..
楼主的责任在对解题者献花以表示谢意..
献花在每篇回文右下角..
不但可献花亦可留言.


在等待中读书,在读书中等待..
不张扬,不言弃,不着急..默默的等待时间的到来..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1 15:29 |
sierf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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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一碗牛肉面,会比较实际些
应该也会有多一些人回应吧!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2-11 16:17 |
lai0913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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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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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辈在此借题发挥
1.加重结果犯=故意+过失
2.过失之罪=行为人能预见=客观能预见
请教前辈共同正犯,可否成立加重结果犯呢?
依本题为例:假设B是以开山刀或冲峰枪去伤害甲呢?
那A是否能成立伤害致死罪的共同正犯呢?


不好意思,原来8大已经有解释共同正犯成立加重结果的理由
所以再补一题
所谓客观可预见系指下例何意?
1.一般人站在行为人的立埸,去看客观事实
2,一般人在客观上看客观事实

请前辈们解惑,谢谢!表情
送一碗三商巧福牛肉面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09-12-12 16:1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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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2-12 16:02 |
tillibe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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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的好
我也想知道....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09-12-13 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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