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摘自小的(Q语录)为国考准备之行政法笔记,因字数均控制为700字以下,或有疏漏,仍请达人不吝指正
(一)「按日连续处罚」之法律性质:
1.甲说:秩序罚:按日连续处罚系对于过去违反义务行为的制裁,故属于秩序罚。
2.乙说:执行罚(我国实务见解采之):按日连续处罚至改善为止,其目的在督促义务人履行行政法上义务,故应属行政执行罚,而非秩序罚
3.丙说:秩序罚兼执行罚:按日连续处罚固然旨在督促将来义务之履行,但亦属于对尚未改善之违法状态所施之制裁,故按日连续处罚实亦寓有秩序罚性质,而兼具执行罚与秩序罚。
(二)「按日连续处罚」之执行方式:
1.甲说:全部征收说:行政执行法第34条规定:「代履行费用或怠金,逾期未缴纳者,移送行政执行课依第二章之规定执行之。」因此「按日连续处罚」系以执行历次所课处之怠金总额。
2.乙说:征收最后科处之怠金:基于可先后,但不可同时采行数强制方法之法理,因前次科处怠金而未达成执行目的,而再次科处怠金时,即以后者取代前者,仅征收最后科处之怠金。因此「按日连续处罚」系以执行最后科处之怠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