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72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ancemusic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绪]98关务升等考的题目~~
(D)6 下列何人之任命,有法律明文规定最低年龄之限制?
    (A)司法院院长(B)审计部审计长(C)考试院院长(D)监察院院长

......请问是规定在哪部法典里??又是第几条呢??

(B)7 下列何者较不涉及宪法所保障之人格自由?
  (A)强制人民按捺并錄存指纹
  (B)禁止人民于骑樓设摊
  (C)法院以判决命加害人公开道歉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2-06 15:15 |
8G9119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4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题一 表情 表情 表情

释字第 554 号
婚姻与家庭为社会形成与发展之基础,受宪法制度性保障(参照本院释字第三六二号、第五五二号解释)。婚姻制度植基于人格自由,具有维护人伦秩序、男女平等、养育子女等社会性功能,国家为确保婚姻制度之存续与圆满,自得制定相关规范,约束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性行为自由与个人之人格有不可分离之关系,固得自主决定是否及与何人发生性行为,惟依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于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为之自由,自应受婚姻与家庭制度之制约。

释字第461号
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有议决法律、预算等议案及国家重要事项之权。立法院为行使宪法所赋予上开职权,得依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设各种委员会,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到会备询。鉴诸行政院应依宪法规定对立法院负责,故凡行政院各部会首长及其所属公务员,除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员外,于立法院各种委员会依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邀请到会备询时,有应邀说明之义务。参谋总长为国防部部长之幕僚长,负责国防之重要事项,包括预算之拟编及执行,与立法院之权限密切相关,自属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所指政府人员,除非因执行关系国家安全之军事业务而有正当理由外,不得拒绝应邀到会备询,惟询问内容涉及重要国防机密事项者,免予答覆。至司法、考试、监察三院院长,本于五院间相互尊重之立场,并依循宪政惯例,得不受邀请备询。三院所属非独立行使职权而负行政职务之人员,于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关预算案涉及之事项,亦有上开宪法规定之适用。

直接禁止错误:乃误有为无,亦即刑法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却误以为该行为为法律所允许。
幻觉犯:乃误无为有,乃行为人因为幻觉或误认法律,而幻想其行为应属法律加以处罚之行为。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2-06 23:56 |
dancemusic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8G9119 于 2009-12-06 23:5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题一 表情 表情 表情
释字第 554 号
婚姻与家庭为社会形成与发展之基础,受宪法制度性保障(参照本院释字第三六二号、第五五二号解释)。婚姻制度植基于人格自由,具有维护人伦秩序、男女平等、养育子女等社会性功能,国家为确保婚姻制度之存续与圆满,自得制定相关规范,约束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性行为自由与个人之人格有不可分离之关系,固得自主决定是否及与何人发生性行为,惟依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于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为之自由,自应受婚姻与家庭制度之制约。
释字第461号
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有议决法律、预算等议案及国家重要事项之权。立法院为行使宪法所赋予上开职权,得依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设各种委员会,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到会备询。鉴诸行政院应依宪法规定对立法院负责,故凡行政院各部会首长及其所属公务员,除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员外,于立法院各种委员会依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邀请到会备询时,有应邀说明之义务。参谋总长为国防部部长之幕僚长,负责国防之重要事项,包括预算之拟编及执行,与立法院之权限密切相关,自属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所指政府人员,除非因执行关系国家安全之军事业务而有正当理由外,不得拒绝应邀到会备询,惟询问内容涉及重要国防机密事项者,免予答覆。至司法、考试、监察三院院长,本于五院间相互尊重之立场,并依循宪政惯例,得不受邀请备询。三院所属非独立行使职权而负行政职务之人员,于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关预算案涉及之事项,亦有上开宪法规定之适用。
.......



感谢解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2-07 17:10 |
sudehu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D)6 下列何人之任命,有法律明文规定最低年龄之限制?
   (A)司法院院长(B)审计部审计长(C)考试院院长(D)监察院院长

监察院组织法3-1:监察院监察委员,须年满三十五岁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12-17 15:2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84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