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一
释字第 554 号
婚姻与家庭为社会形成与发展之基础,受宪法制度性保障(参照本院释字第三六二号、第五五二号解释)。婚姻制度植基于人格自由,具有维护人伦秩序、男女平等、养育子女等社会性功能,国家为确保婚姻制度之存续与圆满,自得制定相关规范,约束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性行为自由与个人之人格有不可分离之关系,固得自主决定是否及与何人发生性行为,惟依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于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为之自由,自应受婚姻与家庭制度之制约。
释字第461号
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有议决法律、预算等议案及国家重要事项之权。立法院为行使宪法所赋予上开职权,得依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设各种委员会,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到会备询。鉴诸行政院应依宪法规定对立法院负责,故凡行政院各部会首长及其所属公务员,除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员外,于立法院各种委员会依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邀请到会备询时,有应邀说明之义务。参谋总长为国防部部长之幕僚长,负责国防之重要事项,包括预算之拟编及执行,与立法院之权限密切相关,自属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所指政府人员,除非因执行关系国家安全之军事业务而有正当理由外,不得拒绝应邀到会备询,惟询问内容涉及重要国防机密事项者,免予答覆。至司法、考试、监察三院院长,本于五院间相互尊重之立场,并依循宪政惯例,得不受邀请备询。三院所属非独立行使职权而负行政职务之人员,于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关预算案涉及之事项,亦有上开宪法规定之适用。
直接禁止错误:乃误有为无,亦即刑法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却误以为该行为为法律所允许。
幻觉犯:乃误无为有,乃行为人因为幻觉或误认法律,而幻想其行为应属法律加以处罚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