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25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P10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警察此举有无触法?
假如有一天没戴安全帽被警察开单,警察写了罚单写到一半时,违规者跟警察说他有老母要养,老母之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2 20:01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罚可以,按行政罚法19条,3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可以不罚.
撕掉罚单,有无毁损公文书?没有签名,也未完整开立,或已撤销其意思表示,则罚单无任何效力和证明力.无事.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2 22:25 |
kenken816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过警察大人要开「劝导单」并请违规人签名,酱子一方面有绩效,也才符合19条啦。

撕掉部分,回去把它粘贴好,注明改开劝导单再给主管盖章,好像酱子就可以了。

不然会被误为吃案,A 罚款

以上是猜猜的喔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3 00:27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警员撕单是否违反内部规定,要不要惩处,是另一回事.
对外即已撤回裁罚意思表示,代表警员依行政罚法19条,不罚了.至于是否有记录,纠正,不是生效要件.
.....
请指正!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3 11:48 |
LP10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案例中若公务员自己撕毁自己职掌的公文,构不构成刑法138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3 19:57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刑法138的犯罪主体,应不包括有权将该公文撤销之公务员.
(管见)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3 21:0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534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