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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绪选择题:法律解释的方法之间,是否有优先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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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zy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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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法绪选择题:法律解释的方法之间,是否有优先顺序?
由于懒得打字,请各位朋友看图。
答案是C,就毋庸讨论了,我想讨论的是A选项。我的看法是,我认为课文说的并没有错,虽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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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lazy106在2009-11-30 08:0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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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09-11-27 23:59 |
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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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依条文规定,其解释和适用是依文义为基础,在此基础下再去论理,论理之后,如有漏洞,则补之.所以有顺序.
例如,非婚生子女是否可以请求生父被撞死亡,向加害人之194的非财产上损失?
民法194只谈到子女,此一子女是否仅指亲属编的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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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答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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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1-28 07:51 |
lazy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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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桧大说的没错,我也觉得应该要有顺序。
既然我的理解没错,就代表是题目出的有问题了。
怪的是,这题居然没有事后送分,难道当年考试的人都没有人觉得有争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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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09-11-28 12:45 |
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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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是『现实社会生活』的规范,所以法律的解释会随着『社会生活现况』而调整。
在法律的解释上,必以文理解释为出发,再以论理解释依『社会生活现况』来调整,但解释的范围不能完全『超出』文理解释的最大范围,否则要以修法来因应『社会生活现况』。
文理解释就像字典里的解释,是一成不变的,但可以透过论理解释再加上其他因应现况的『解释说明』上去,所以顺序上是很难去定先后的,因为新加上的解释说明与原有的解释说明可能会不一样,在适用上也会依条文而做选择上的变化。
举例来说:
一楼大大提及的『非婚生子女是否可以请求生父被撞死亡,向加害人之194的非财产上损失?民法194只谈到子女,此一子女是否仅指亲属编的婚生子女?』
在文理解释上民法194条的『子女』是不包括非婚生子女的,但是本条文的『现实社会生活』目的是要填补『子女』因失去生父所遭受的非财产上的损失(如感情上的悲痛),非婚生子女亦有相同的损失,所以实务上承认非婚生子女在民法194条亦有相同的『子女』地位,可据以向加害人请求赔偿。
但是此一民法194条的『子女』的论理解释,仅在此依『社会生活现况』而适用于非婚生子女;此一论理解释虽已加入现行『子女』的文义解释之中,但是并不适用于其他民法亲属篇的条文上(或可说目前『社会生活现况』仅仅调整民法194条之子女文义范围),不能将此解释认定为已适用所有『现实社会生活』的『文理解释』。
所以结论是: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是没有绝对的顺序。
以上个人浅见,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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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补充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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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
2009-11-30 09:32 |
春之柏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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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个顺序指的是解释上的步骤方法之
先后,
或指适用的优先?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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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1-30 10:07 |
forna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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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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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理解释」等于「文义解释」吗??
小的是认为解释方法中,
确实是「文义解释」第一优先适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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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2-01 19:36 |
lazy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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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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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只能说,本题实在有争议......
虽然说解释的顺序并没有绝对
但总是先要有个原则(有顺序),才会有个例外(不必一定强要顺序)
P.S.「文理解释」等于「文义解释」吗??
应该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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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09-12-06 0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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