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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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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不当得利、所有物返还请求
甲乙签订A物买卖契约,甲交付A物于乙后,发现买卖契约自始无效,甲应如何向乙主张A物返还?

答案是『依不当得利』

但我选『所有物返还请求』
因为我以为乙是无占有权而占有A物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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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飞上青天在2009-11-24 18:45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4 08:55 |
badyal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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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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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我想是因为甲将动产交付后生效(民761)
所以不适用民767的所有物返还
便依民179不当得利(契约无效)
表情 恩...有错请指证><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4 09:32 |
yenchenchia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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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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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记错,不当得利的要件是:
1.无法律关系(偷窃、遗失物)
2.必须有因果关系(一方损失、一方得利)
3.实际经济损失

既然甲乙有买卖契约(物权关系),就有法律关系了,甲应该不能主张不当得利,而是主张契约无效,要求乙返还标的物吧。
你确定答案是对的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湾硕网 | Posted:2009-11-24 09:47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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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主张不当得利的理由是什么?
乙占有A物受有利益,甲因此受有损害,无法律上原因,...例如物权契约成立生效...
2、请问甲为何不能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乙有权占有
3、不当得利请求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有何不同?分别适用时机为何?能否烦请举例说明一下@@?
不当得利适用在无法律上原因时,即如债权契约不成立,但物权契约成立生效,等无原因而受有利益者,为填补被害人损失,故有不当得利的产生.
所谓法律上之原因,依统一说的债权说是指债权关系...权利说,就指权利...非统一说,即本于给付以外之事由而得利
所有物返还,只有一个原因,就无权占有...

这题没有说明清楚,因为一个买卖契约包含一个债权契约与二个物权契约,他指的买卖契约无效.究竟是指全部无效,或只有债权部分无效不清楚?
若依答案,应是指债权无效而物权有效之情形,否则乙既无权占有,自得以物上返还请求之...
那为何会有债权无效而物权有效情况产生?
是因为物权无因性缘故...这题要考的就是这个...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4 21:07 |
飞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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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kino大
我想他的题目所说买卖契约无效应该是单指债权无效
选择题题目都这样短短的,没说很清楚
--------------------------------------------
如果这么说

物权行为不因债权行为无效而受影响(无因性)
所以债权行为(买卖)无效不影响所有物移转的物权行为效力(交付)
故本例中甲交付于乙之行为有效(物权行为有效)
所以乙有权占有?
若乙有权占有
甲就不能依物上请求权--请求乙为所有物返还
而是依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受利益,或原有法律上原因而后原因失效)请求物之返还?

是这样吗?

--------------------------------------------

那如果照上面模式
甲寄托A物于乙,乙却乙自己名义将A物卖予善意第三人丙并交付之。
此为无权处分,物权行为(交付)效力未定。
若甲不同意,此交付行为无效,甲应如何向丙主张物之返还?(不当得利?物上请求权?)
是否因为乙丙物权行为无效
所以丙属无权占有?
因此甲应主张物上请求权,请求所有物返还?
是不是这样?

(至于丙反主张民法801、948之善意受让属后话,不在此讨论范围)


若在下有语意不清之处还烦请提出
在下观念仍不清,还望大大不吝指点
谢谢啰
表情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5 11:44 |
pipiamy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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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过类似的题目,希望给你给作参考:亦是甲乙签订A物买卖契约,但甲是"撤销"契约,最后仍是得向乙主张"不当得利"。
甲为何撤销,(ㄧ)甲有错误→那么乙是善意受领人(二)甲受诈欺、胁迫→那么乙是恶意受领人。
撤销→债权、物权行为均无效,乙自始未取得所有权。因此甲无法向乙主张"767",这部分请参考王泽鉴先生物权无因性的部分,会比较清楚。
甲依乙是善是恶分别用不同的请求。两者共通甲都用179+181但书 向乙请求返还,接着乙如果是恶意,依182 II 要返还A物。如果乙是善意,乙又把A物赠与给第三人丙,就有182 I 的适用,乙就免于返还责任(参照182 I ),而此时甲则应向"现在无权占有人"丙主张183。(也非767)
简单来说,甲对乙主张179,若乙转送A物给第三人丙,甲则是向丙主张183。
当然这个问题还有其他的延伸,这种"复杂的赠与"因为目前立法技术的不足,对于"如果恶意的乙将A物转赠给丙,现行民法351却因其立法技术而让甲无法向丙再行要回A物,而仅能向乙索赔。有鼓励恶意的不当得利受领乙转送甲之物之嫌"

这个部份我自己也正在揣摩,如果有错误请各位不吝指正,谢!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APNIC | Posted:2009-11-25 13:19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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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飞上青天 于 2009-11-25 11:4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谢谢kino大
我想他的题目所说买卖契约无效应该是单指债权无效
选择题题目都这样短短的,没说很清楚
--------------------------------------------
如果这么说
.......
1.所有权移转,并不等同交付
2.所有权移转,须让与人有处分权
3.无权处分情况,因效力未定,而可能适用1.债务不履行2.物上返还3.侵权行为4.不当得利,视无权处分人与所有权人之间关系而定,
移转动产所有权有三要件:1.须为所有权人2.须让与合意3.须交付...于使用不当得利情形,有统一说及非统一说区分,二者要件不同,目前非统一说当属有力说,而其型态也较复杂...
4.在甲不承认乙的无权处分行为时,乙因欠缺处分权,丙自无法得到所有权(除非善意受让),
而在丙主张善意受让后,甲得依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来请求乙负损害赔偿责任,即是为填补损害的功能...


[ 此文章被kino在2009-11-25 20:0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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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5 1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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